2.明确产品边界。在提供服务前,一定要通过适当渠道如网站等明确提供其跨国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边界信息,即要明确界定哪些国家哪些人属于其服务对象,以及客户具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因为一个银行在离岸市场,面临的不仅有居民,还有非居民,而居民与非居民的服务风险是有明显差异的,所以银行在设计离岸市场电子服务品种时就要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服务对象即产品边界,最后还要有效地将产品边界信息传递给客户。
四、跨国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电子银行的监管本来就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跨国经营之后更成为监管难题,难点主要在于管辖权边界不清晰,业务审计找不到合适的审计点,银行容易逃避监管等。本文欲在巴塞尔协议(1983年提出的对银行跨国经营的监管规定及后续一系列补充协议)的基本框架下,探讨构建跨国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体系。
1.监管顺序。确定监管顺序就是对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职责进行分工。与传统银行跨国经营相似,在对电子银行跨国经营进行监管过程中,母国负有第一位的监管责任,因为它是银行的注册地,对银行情况更为熟悉,监管措施也更为有效;虽然东道国是跨国电子银行业务中利益受影响的主要一方,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手段和措施有时也鞭长莫及,因而东道国往往处于最后监管者的位置。它一般先对在本国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是否存在有效的母国监管作出判断,如果有,东道国就主要协助母国进行监管,并进行必要的补充监管,补充监管是指对本国有要求而外国银行的母国没有要求的内容进行监管。如果该外国银行不存在有效的母国监管,东道国就承担起主要监管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不管存不存在有效的母国监管,东道国都要与母国的监管者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协作,例如信息的共享、政策的协调等等,最好是双方建立起常设的机构来负责协调双方的监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