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开证行的无理退单和买方的降价要求 2005-9-16 10:25:00
2004年10月,笔者应国内某银行的邀请,在开证行无理退单和随后买方提出降价要求的不利情况下,顺利帮其向开证行全额收回货款60万美元,现将此案例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案情简介
开证行:F银行议付行:B银行信用证金额:60万美元信用证支取/使用:由B银行付款规定的单据之一:装运港的船代证明一份,证明船龄不超过25年。
信用证规定的偿付指示:当收到你行的加押电传证明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后,我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按你行指示偿付。F银行的MT756的偿付通知:我行将于2004年9月X日支付货款给你行。
在发出上述MT756后的第4天,F银行又提出以下不符点:与劳氏船级社的调查结果显示,该船始建于1975年,而非船代证明上所述的1982年,因此船龄超过了25年。
由于B银行的无力反驳,F银行最终强行退回全套单据。
在笔者的热心指导下,B银行据理力争,终于迫使F银行悉数支付款项。
案件处理过程及分析
在接到F银行退回的单据后,B银行一时不知如何应对此不利局面,行长就请笔者给以相助。在仔细阅读完有关信用证/单据和两行间的来往电文后,笔者认为有理由让F银行付款,即F银行退回单据是毫无道理的,其所提出的不符点纯属臆造出来的,因所提的不符点的依据是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向F银行的书面证明,而绝非是劳氏船级社出具的;尤其是其既然已经向B银行发出了上述MT756的偿付通知随后又反悔,更有悖于UCP500的规定。笔者怀疑F银行可能和申请人相互勾结。在这样的情况下,若B银行保留单据势必给F银行或申请人以可乘之机,并将最终处于极为被动局面,原因是既然单据无不符点,F银行就逃脱不了付款责任,那么B银行还有继续保留全套单据的必要吗?因此,笔者建议B银行当天就将全套单据重新通过DHL邮寄给F银行。笔者虽是局外人,但在B银行行长的请求下,一种由衷而发的责任感促使我认真反复思考,写出下述内容的电文:
我行向你行辩解如下,请你行予以认真思考:
1.你行是世界上著名的银行,居然能提出如此的不符点,我行感到极为惊讶!
2.我行已收到你行不合理地退回的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3.因你行没有答复我行的MT799的报文,我行已将全套单据退回给你行了。
4.我行重申你行MT734所提的不符点是不能成立的。
5.请你行务必在收到我行重新邮寄的全套单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否则我行将保留以下的权利:
a)向你行按LIBOR利率加XX点索要迟付利息。b)拟将此案提交巴黎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鉴定。c)同时将其上报我总行,并通报所有分行和我境外的代理行。d)采取法律措施。
6.你行自负保管单据的一切风险,并且单据任由你行处理,这些与我行没有任何责任。
然而3天过去了,F银行无任何回音。笔者建议先不要着急,等到向DHL代理公司查询后得知F银行是何时收到退回的单据后再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第5天,F银行回电辩称:“已收到退回的单据,但据说买卖双方正在就该批货物的降价问题进行协商,一旦有任何结果,我行会立即通知贵行的,但是我行仍然代贵行保存单据,风险仍有贵行承担。”看到此电文后,笔者立即意识到这是F银行故弄玄虚,其做法完全不符合UCP500的规定,所以即建议B银行与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联系,以了解买卖双方究竟是如何协商的。这时候方得知买方要求受益人降价20万美元,否则就拒付到底;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更大损失,受益人拟接受买方的降价要求。当我们得到这一消息后,真是义愤填膺!我们的出口企业怎能如此怯懦!如此把自己的血汗钱不当回事!更何况此笔货款并非到了无法全部收回的境地啊!于是,笔者结合F银行的回电认真分析后得出结论:F银行的做法纯属无理取闹,企图蒙蔽B银行,随即为B银行代写了反驳电文。该电文主要向F行指出买卖双方的任何协议与我们两行之间无任何关系,F银行作为开证行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责任。又是两天过去了,F银行没做任何答复。考虑到F银行的具体经办人员未必敢将此案上报其上级行,也即该行的总经理可能还不知道呢。为早日顺利地解决此纠纷,应该给F银行总经理发份传真了,向其讲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这直接牵涉到F银行的信誉和与B银行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该总经理不会不过问此事的。所以B银行便给F银行的总经理发了电文:尊敬的行长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