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正式向您通告如下:1.2004年9月X日,我行议付了由你XX分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2.我行是仅仅凭该开证行2004年9月X日发来的MT756而向受益人议付了单据。
3.然而,令我行十分吃惊的是该开证行竟然在随后又给我行发来MT734通知我行单据有不符点。我行认为该不符点纯属臆造的。
4.更让我行深感意外的是该开证行在没有事先告知我行的情况下把全套单据退寄我行了。
5.我行已于己2004年10月X号将该单据重新邮寄给了该行。与此同时,我行给该行发出了最后通牒的MT799,声明若在收到全套单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付款,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了。
6.你行别无选择,请立即偿付我行。否则,我行也别无他法,只好考虑利用法律手段以维护我行权益,而事先毋须通知你行。
上述电文发出后,到第3天的早晨,B银行的领导通知说已于当天收到F银行的全额付款,没有扣除任何银行费用。
货款是全部收回了,可是值得深思的是:我国的出口企业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美元收不回来,大多数业务人员不精通国际贸易结算,当境外买方故意刁难时便茫然不知所措;而我们的外汇指定银行基层行管理层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对处理涉外纠纷经验不足,这往往束缚了为出口企业排忧解难的应有作为。
李道金(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