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权力不是政府某分支的独有或专有权力,而是作为整体的政府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必须得到强调,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制约。因此,在我国已将“紧急状态”列入宪法之后,就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紧急状态法”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原则、来源、使用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行使限制和损害补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详尽的规范。
第二,在紧急状态上,特别是行政紧急权力上,立法部门不应以单一法律的形式,笼统地给予行政部门“一揽子”权力,而应逐次逐项地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除了上述的“紧急状态法”的一般性规定外,中国人大还应在“紧急状态法”中制定特殊规则,即政府在需要采取紧急状态并行使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紧急权力时,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获得决议的授权许可。
第三,加强司法部门的地位和能力,建立、健全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诉讼机制,也即法学界最近几年关注的宪法监督司法化。如果行政部门在行使紧急权力乃至整个紧急状态命令都存在违反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权益,就应由有关部门或公民提起相关的诉讼,由法院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纠正错误和弥补损失,维护宪法尊严和社会正义。
[导师陈云生教授点评]
这篇“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为中心”,选题入时。在2004年通过宪法修改,使“紧急状态”提升到宪法地位以后,中国面临加紧紧急状态立法的立法任务。通过对外国有关立法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中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从而提高这方面的立法质量。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美国判例的较详尽的介绍和分析,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美国的司法机关是基于什么样的宪法理由,以及如何和怎样实现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的,从而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制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这对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实际无疑具有启迪作用。
本文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的法理探讨,以及对完善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几点启示,在有关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文章结构严谨,语言流畅,思路清晰,理论明白,是一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注释:
①YOUNGSTOWN SHEET TUBE CO.ET AL.v. SAWYER, 343 U.S 579(1952)直译为“扬斯顿钢板和钢管公司诉索耶案”,一般根据案件内容和性质译为“钢铁公司占领案”。本文对该案判决书的引用和翻译参考了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二版)和[美]布莱斯特等编著,张千帆等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两书中的相关译文部分。
②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③[美]布莱斯特等编著,张千帆等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2-673页。
④参见陆润康:《美国联邦宪法论》,书海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02页。
⑤参见前引布莱斯特书,第673页。
⑥下文将详细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多数判决意见、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
⑦前引案例343 U.S. 579, 585-586(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13页。
⑧前引案例343 U.S.579, 586(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13页。
⑨前引案例343 U.S.579, 58S(1952),参见前引张千帆书,第114页。
⑩前引案例343 U.S.579, 636-655(1952),参见前引张千帆书,第115-120页。
(11)前引案例343 U.S.579, 587(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13页。
(12)前引案例343 U.S.579, 599-604(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22-1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