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要求总统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行使属于国会专有的立法权限或者超越国会法律的授权,并且应当遵循国会的立法意图。杰克逊大法官(Justice Jackson)在他的赞同意见中区分了三种情况,“本案的占领只能在被归为第三类的严格标准之下得到辩护;只有在减去国会对该事项具有的权力之后,任何剩余的执法权力才能为之提供支持。”并且他“不能接受这种观点,即宪法这段文字会以大批量的方式,去授予所有可见的执法权力……”,这只能是“极权政府的执法权力”。对于总统宣称所具有的宪法授予的“战争权力”,杰克逊大法官说道:宪法仅把宣战权力委托给了国会,“宪法并没有把陆海军总司令的称号设想为国家、工业和全体居民的总司令。……除非宪法或国会法案明确授权,国会禁止总统使用军队来执行普遍法律……”。司法副部长的“辩护词宣称,实际情况的需要产生了处理危机或紧急状态的权力;其未道明的假设则是:需要不承认法律。”立宪者们知道“何为紧急状态,知道它们产生权威行动的压力,也知道它们如何为篡权提供简便的托词……他们怀疑紧急权力将制造紧急状态。”因此法院不应宣布总统具有“为对付紧急状态所必需的内在权力”。⑩
布莱克大法官还指出,“在1947年考虑塔夫特一哈特列(Taft-Hartley)法案时,国会否决了一项在紧急情况下授权这类政府占领的修正案。”(11)国会意图已经表明了其立场,即反对总统拥有这种笼统的和没有单独法案授权的行政紧急权力。而在本案中总统的行为背离了国会的立法意图。弗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 Frankfurter)在赞同意见中说道:1947年,“国会彻底讨论并排除了总统为防止将危及国家‘健康和安全’的停产而去占领工厂的权力。”“在平衡的考虑后,国会选择不把该项权力置于总统。……在1947年,国会甚至未给予总统有限权力,而是对他作出下列要求,即在达到自愿解决的企图失败后,如果他认为需要行使占领权力,那么他应向国会提出报告……”。(12)因此,只有在得到国会的同意后,总统才具有占领私人财产的紧急权力,国会的这一要求是极其严格的。
(二)反对限制行政紧急权力的理论和意见
作为反对限制总统紧急权力的反方,首席大法官文森代表三名大法官写出了本案的反对意见。他们反对限制总统紧急权力的理论依据和推理主要有下面几点:
第一,本案事件的发生的确是处于紧急状态的非常时期,并且钢铁公司是出于公共目的而被占用的。文森大法官指出,“凡是提出这是一种涉及超常权力案件的人士,都应该注意到,当时就已经处于非常时刻。”“总统有责任执行立法机构的这一系列计划。而他们能否成功地执行这些计划,取决于是否能够维持钢铁生产,钢铁价格是否稳定。”因此,总统在紧急时期的占用行为是依据了国会意图和计划的。(13)
并且,“在本案中援引的政府征用[财产]权力,乃是主权的基本特征,并早已被承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第5修正案并不禁止这类占领,因为如果占领并不非法,原告肯定能够收到所要求的公正补偿。]”根据立宪者的意图,“总统一职被处心积虑地设计为独立的实权职位。”(14)所以,从美国宪法的精神来说,总统有权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而占用私有财产。
第二,从行政活动的历史考察,总统有在危机时刻主动采取行动的职权甚至职责,并且总统在发布占用命令后的当天早晨已向国会报告。“不论是否有立法明确授权,在对付全国紧急状态时,总统应迅速与果断行动以实施立法方案,或至少保存它们,直到国会能够采取行动为止。”文森大法官举出了美国内战时期的林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威尔逊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罗斯福等总统在紧急时刻所采取的迅速有力的行动,特别是占用国内私人财产的措施,这些行动都得到了国会的事后追认甚至赞许。(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