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法定优先购买权具有三项主要法律效力,即形成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从中可以看出它具有两重性质,既是形成权又是准物权。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时,优先购买权人即可凭单方意思表示依同等条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有权要求优先实现此合同债权,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因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而受到。当事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和法院保护优先购买权,都应就个案将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这是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的基础。法院在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中,把握同等条件确定权利人与出卖人间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关键,合同确定了,当事人才能据以履行,法院才能据以作出强制履行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