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合理开征新税,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要求,择机开征遗产税、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险税和利息所得税,并将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税收,使税收真正成为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
最后,完善其他税种,例如降低关税税率,调整关税结构使我国的关税税负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改革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它们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二)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规范公共支出。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财政的主要职能转变成了调节经济,维护公共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财政支出也要逐步从经营单位退出,只是当这些经营单位的经营结果影响到了公共经济安全时,财政才予以政策性扶持。财政支出要公开,透明,在组织公共物品生产时要竞标,在采购公共物品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也要引进管理竞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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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共支出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提高公民对决定公共支出的参与程度,一项公共项目的实行与否,其资金来源和如何使用,均得体现公民的共同需要的意志,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机制让公民参与决策,监督实施,以减少公共支出决策的失误,提高公共支出和服务的质量。'P>
(三)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层次逐步完善分税制。用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原理进一步科学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是完善分税制的基础。
中央政府的事权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的各类行政机构和少数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关和少数全国性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其所需要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供给;二是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事务,包括一些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气象观测等公共福利事业,其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在具体项目中应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承担的支出数量和比例;三是中央负有间接责任,但应通过地方政府来具体实施的社会事务,诸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中央可以通过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提出具体的原则、标准或要求,由地方政府来实施。
结合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地方主体税种。比如,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简并成财产税,并适当扩大税基,成为市县一级财政的稳定收入。逐步合理解决地方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限问题。由于各地区在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差别较大,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有利于促使地方因地制宜挖掘税收潜力,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按照适应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逐步扩大省一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将一些区域性较强、不影响全局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省。
在明确事权,科学划分收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作法应是先调增量后调存量,先小规模,后大范围。对于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通过增加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核算的补助数量,控制税收返还增量的办法来调整,同时,要处理好一般补助与专项拨款的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的专项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根据政策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服务社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城乡有别,普遍覆盖,个人账户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在城市首先建立省级统筹的统一的保障体系,再过一个时期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农村要随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提高其保障标准和覆盖面。
(五)深化粮食体制改革,加强粮食基金的管理。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了“四分开,一完善”的粮食流通体制,形成了“两线运行”的机制。四分开是指(1)政企分开。(2)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开。(3)实现储备与经营分开,完善粮食储备体系。(4)新老粮食财务挂账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