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的概念、要素和类型
(一)概念
经济责任是在财产权利分割的基础上,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这种关系是以财产权利分割为基础而产生的,没有财产就不可能产生经济责任,同样,有了财产,如果所有的权利都由某一个主体所享有,没有财产权利的分割,则也不可能产生经济责任。
(2)财产权利主体之间对财产权利的分割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如合同、组织章程、规章制度、法律、惯例或习惯等。所以,财产权利在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的分割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分割模式或方法,使在公司企业、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财产权利分割也因公司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
(3)财产权利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最优使用而发生的,如果分割以后的使用效果不高于分割以前,则这种财产权利的分割就不需要产生。也正因为如此,财产权利的分割程度和分割方法是由特定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经济责任也就成了一种优化资源使用的社会机制。
(二)要素
经济责任由经济责任主体、经济责任客体和经济责任内容三要素构成。
(1)经济责任主体是财产权利分割的参与者,即一定财产权利的拥有者。因此,经济责任是以财产权利的分割为前提的。所以,经济责任主体一定是多元的,至少有两个经济责任主体。在现代公司企业中,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之后,就将该项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分割给了经营者,而经营者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完成对财产的每项操作,必须设置组织机构、配置管理者和普通员工,这样,实际上就是将财产权利在股东、经营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进行了分割。股东、经营者、管理者、普通员工都成了一定经济责任关系的责任主体。为了分析方便起见,我们将财产权利的原始拥有者称为第一责任主体,通过分割后才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责任主体称为第二责任主体。
(2)经济责任客体是财产权利分割的指向物,即财产。失去了财产,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无从谈起。现代公司企业中,各种形态的资产都是一定经济责任的客体。
(3)经济责任内容是财产权利分割之后,第二责任主体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在现代公司企业中,股东、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每个员工岗位所拥有的职责都会有明确规定,这实质上就是财产经济责任的内容。
上述经济责任的三要素是缺一不可的。经济责任主体是经济责任的行为者,无行为者也就无经济责任关系;经济责任客体是经济责任关系的基础,无财产,也就无从谈起财产权利之分割;经济责任内容是经济责任关系的最终实现,没有经济责任内容,各经济责任主体也就无法行为,同时也就失去了行为的动力。
(三)类型
财产权利的分割发生在原始社会末期,随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不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是财产权利分割的历史,而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是经济责任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利分割的历史也就是经济责任发展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也就是经济责任发展史。
1、财产安全责任在财产权利分割的低级阶段,第一责任主体只是将财产权利的很少一部分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财产的使用完全由第一责任主体所控制,第二责任主体的权利只是看护好财产,并按第一责任主体的指令对财产进行收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责任主体对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只是一种财产安全责任,即保护财产不丢失和不损坏。
2、最大善意使用责任财产权利的分割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要优化财产使用。在财产安全责任阶段,第二责任主体在财产运作方面几乎不起什么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多种原因迫使第一责任主体将更多的财产权利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
(1)随着财产的积累,个人已无力掌管或不愿直接掌管财产。
(2)许多人虽然无财产,但对财产的运作能力却超过了财产的直接所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