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与政府的利益冲突。政府在城镇建设中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改变,甚至会造成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大调整。由于人们在城镇化中受益、受损的程度不同,对政府在城镇化中行为的态度就不一样,采取的行动也不一样。赞成的,积极支持;反对的,可能会消极等待、抵触、对抗、设置障碍。另一方面,政府作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在城镇化进程中,受利益的驱动,可能通过“政治寻租”、“政治设租”等行为,获得权利租金,实现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实现,伴随着政绩的积累,实现政治利益。政府在城镇化中的行为,有可能增长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城镇化与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其它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与规划集团、资本集团、劳动力集团、居民等。对其它利益相关者来说,城镇化中巨大的寻租市场存在,是他们谋取自身利益的基础。他们处于公共利益价值观和个体利益追求的矛盾之中。特别是城镇建设主体多元化,许多城镇建设属于纯粹的商业活动,城镇建设的公共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私利追求的矛盾就更加突显。
二、保障权利: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动因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只有坚持权利本位原则,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促使各利益相关者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地保持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才能有效地激发利益相关者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参与城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是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动因。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一定主体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见解和意见的权利。也有学者将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 。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在城镇化进程中,不仅作为自然人个体拥有法定的政治权利,而且法人作为“人”,也依法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决定资源增益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联合行动权、知政权等都是各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也是影响城镇化进程的政治因素,必须予以保障。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一种涉及身份认同的权利,是指共同体成员,尤其是少数人共同体成员保存其特定文化的权利。文化权利包括:文化认同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信息权;文化遗产权;自由研究、创造性活动和知识资产的权利;参加文化策略的制订、执行和评估的权利。城镇化既是一个“物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的过程,是各种文化交织、融合的过程,文化对城镇化有能动的反作用。由于各种文化的生存环境不同,在资源有限下的城镇化进程,不同文化之间可能发生竞争。在竞争中,弱势文化客观上处于不利地位,争夺资源与竞争的结果可能进一步恶化弱势文化的生存环境。因此,保障文化权利对城镇化进程有着重大作用。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一定主体依法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城镇化作为一国的人口、产业、资本和市场的集中过程,利益增长和利益均衡是其核心要求。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首先表现为追逐经济利益的权利,其它权利都是经济权利的派生。参与城镇化进程的各利益相关者,无一不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经济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是各利益相关者持续合作的动力基础。经济权利的实质是经济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公平与效率相互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公平是绩效的根本保证,没有公平就没有绩效;另一方面,绩效是公平的基础和动力,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经济权利保障与维护,不能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建立在经济利益增长基础之上的经济公平,才是经济权利保障与维护所追求的目标。城镇化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