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不同(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5‰;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扣除销售退回、折扣和折让之后的金额,金融保险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此条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无论是销售收入(工业、商业等)还是营业收入(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建筑安装等),均适用上述统一的扣除标准。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也包括经批准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需区分销售或经营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
4 内外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佣金的比例不同(1)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计入销售费用:第一,支付的对象必须是有权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本单位的雇员);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真实的凭据;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2)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允许扣除的佣金不受比例限制,只要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即可入账。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5 内外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比例不同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广告费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广告费用的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只要是真实的广告费用,取得的凭据是合法的,一般都全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