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一本极具争议性的书。美国右派认为此书太“左”。如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研究员Tom Palmer指责两位作者“对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充满了仇恨。”4另一位自由放任主义者甚至指控作者“希望建立警察国家”,并将此书称为“20世纪里对暴政最无耻的辩护之一。”5美国左派虽然认为此书有可取之处,但觉得它分量不够,甚至还有点保守主义的痕迹。6只有中间派似乎比较满意。在他们看来,作者是不偏不倚,左右开弓,态度冷静,立论持中。7对一本书,居然出现截然不同的评论,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作者到底说了什么话竟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呢?
其实,作者的基本观点用一句话就能概括:不管保护什么权利都必须依赖由公共财政支撑的警察、检察、法院、监狱等政府机制,因此,权利是有代价的。8这就是书名及其副标题的由来:《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也许有人会问,这么简单个观察也值得写一本书吗?的确,权利有成本是个显而易见、毋庸质疑的事实,没有人会否认。以前人们之所以对这个事实熟视无睹,恐怕与讨论生存条件时往往忽略空气的重要性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但从这个毫无争议性的观察可以推演出几条极具争议性论断,这却是多数人始料不及的。
推论一: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与“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已有了几百年的历史。霍布斯大概是第一位讨论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问题的思想家。9在他看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的对立物,是公民行使消极自由,不受政府控制的领域。不过,众所周知,在霍布斯那里,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并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无政府状态的代名词。洛克则相反,10他把消极自由看成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它们。法国作家贡斯当是第一位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放到一起讨论的思想家,11只是他的叫法不同,将它们分别称作“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出明确划分的是现代哲学家柏林。12根据他的定义,消极自由是指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权利;而积极自由是指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
近年来,西方自由放任主义者对积极自由或积极权利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在他们看来,积极权利有三大罪状。一是极其昂贵。无论是充分就业、医疗保险、最低收入保障、失业救济,还是残疾人士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老人福利都需要政府负担庞大的公共开支。二是侵犯私有产权。政府的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靠征税从一部分国民那儿搜刮来的。在自由放任主义者眼中,“税收即盗窃”(taxation is stealing)。靠转移支付来保证积极权利的实现无异于劫富济贫,当然是一种犯罪。三是扩大了政府的规模与权限。自由放任主义者的天敌是政府,他们的理想是“不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如果政府必须存在的话,其规模与权限越小越好,至多只应扮演个守夜人的角色。而伴随积极权利而来的必然是福利国家;伴随福利国家而来的必然是政府规模和权限的扩大。因此,要实现“让国家缩水”(shrinking the state)的目标,必须把积极权利批倒批臭。在中国,福利国家连雏形还没见到影,但这儿的自由放任主义者也鹦鹉学舌,说什么积极权利“易于滑向专制暴政。”13
自由放任主义者希望人们得到这样的印象:积极权利的实现要靠政府,是有成本的;消极权利的实现不需要靠政府,是没有成本的。Holmes和Sunstein的第一条推论却是,消极权利的实现也得靠政府,也是有成本的。在这个意义上,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无异。试以几项所谓消极权利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