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管理银行控股公司。凡是持有两家或两家以上超过25%有投票权的银行股份的银行控股公司皆在该法的管辖范围内。
(2)除非州法律明确许可,银行控股公司不能从事新的跨州收购。 (3)在收购任何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有投票权的股份时,须报联储批准。
(4)限制他们拥有的附属机构从事非银行业务,只允许其从事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且联储有权规定其业务范围。
但是1970年美国又修改了该法,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道格拉斯修正案》,将联除的监管权力扩展到只拥有一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对银行收购非银行机构的条件规定的更为严格,即被收购的非银行机构必须与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但同时又赋予银行控股公司更多的权力。此后,由于联储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放宽限制,也是其从银行业务延伸到一部分证券和保险业务。 《1966年利息限制法》、《1960年银行合并法》主要是针对银行业务范围内的局部性问题,《1966年利息限制法》扩大了《Q条例》的适用范围。《1960年银行合并法》规定了银行收购和合并的审批条件与标准,须以不妨碍社会利益和竞争为标准。
C)80年代的主要改革成果:取消利率管制,放松业务限制,允许存款机构交叉.
二战以来经济环境的巨变,特别是70年代末期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及潜在的金融危机,导致了战后以来最为深刻的金融变革。长期的理论准备和政策探讨使80年代的改革不可逆转,它标志着以放松管制和提倡金融业务自由化为特征的新金融体制的初步形成。80年代的金融改革主要表现在三项法令上:《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促进法》。
《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被认为是继30年代金融改革以来最重要的银行改革法令。其主要内容分别表现在取消对存款机构的某些管制和对货币管理的变化两大部分。
(1)取消了对存款利率和某些贷款利率的限制,扩大了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扩大了储蓄与贷款协会的资金使用业务范围,包括准许储蓄与贷款协会投资与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该协会资产的20%。
(2)加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管理能力和权限。包括将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从联储会员扩大到非会员银行以及非银行存款机构,凡受缴纳存款准备金约束的存款机构应定期向该委员会称颂资产负债情况的报表等。
《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是美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其主要特点是在放松对金融微观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联储对货币管理的宏观控制。
《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是1980年金融改革的继续,在取消金融管制和促进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存款机构特别是储蓄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如授权其可开设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和超级NOW账户。
(2)授权“取消管制存款机构委员会”从1984年1月1日起取消《q条例》分阶段取消利率限制过程中对于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机构间的利率限制差距。
(3)扩大存款机构的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及其他权力。进一步扩大了储蓄机构的资产业务,增加了它的证券投资权,允许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投资,此外还扩大了银行的一些权力,如授权储蓄机构更自由的更换营业许可证;准许银行成立与银行业务相似的财务公司,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贴现经纪服务等;授权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可在很大范围内进行借贷业务。
(4)增强了联邦管理机构应付紧急情况的权力和货币管理权力。
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促进法》主要是对美国储贷业监管结构的调整及突破存款机构原有界限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内容有:
(1)创立“联邦储蓄与贷款公司清理基金”,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以解决储蓄业的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