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商业银行按照联邦有关金融法令和银行经营方针对待看的发放进行管理。银行须遵守的有关金融法规有《信贷机会均等法》、《住宅抵押贷款公布法》、《购买证券贷款的保证金规定》、《贷款公平合理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区开发投资法》、《不动产清算程序法》等,并对银行贷款的限额,对银行主管人员发放贷款的职责与权限等方面做出法令限制。同时,商业银行贷款发放还徐遵守本行的最高信贷限额、贷款指导性限额、贷款承担额、循环贷款额等信贷限额政策,并通过对银行资本金来源成本、存款余额、资产风险种类、各项费用支出、资产的目标收益率及市场竞争条件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来制定适宜的贷款价格,还对贷款的种类、期限、行业及地区的集中化、比重风险等进行某些限制。一般运用平均贷款总额/净销账额、房地产贷款额/贷款总额等比率对贷款风险性进行考核,以保证贷款业务的质量。
最后,商业银行对发放的贷款执行严格的贷后检查,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收回。如按经济周期变动的不同影响,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定期审查,将借款人不能按时保送财务报表,意外新增贷款或贷款展期申请,向其他金融机构突然性申请贷款,透支额增加,当地经营和竞争环境变化及企业发生停工或罢工时间等情况视为潜在爽约现象。银行需对此及时分析有关原因,向借款人提供相应信息和建议,以便及时清除或减轻贷款信用风险。对已经发生的逾期贷款,银行的处理原则是积极进行催收和随时准备对抵押品进行强制执行,对被确认不能收回的贷款,则提留呆帐准备金,但呆帐的冲销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二)、日本
1、历史演变:
1、二战中,日本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到战争结束时日本经济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为扭转处于破产边缘的日本经济,日本政府在经济上推行以煤炭、钢铁为重点的倾斜式生产方式,金融方面与政府的产业政策相适应,采取严格的融资管制措施,根据1947年3月的《金融紧急措施令》,要求商业银行贷出设备资金和流动资金要根据不同的产业排出优先顺序,对重点产业优先提供贷款。辞外还专门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以保证重点产业部门的资金需求。在这种严格的金融管制和产业部门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下,银行根本就不可能把资金投入到股市当中去。
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逐渐建立了以银行间接金融为核心的金融制度。当时的银行体系主要包括普通商业银行、长期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机构等。在日本的《银行法》中,关于信贷资金的流向并未作严格的规定,由银行和企业等微观主体自行控制。而对于一些专门性的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则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日本的《长期信用银行法》规定长期信用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有关设备资金或长期周转资金的贷出、票据贴现、债务保证或票据承兑。《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规定公库对农业、林业、渔业或盐业的经营者以及上述人员所组织的法人办理有限制用途的贷款业务,如农地、牧场、林道、渔港设施、制盐设施的改造、整修或恢复等。《公营企业金融公库法》则规定公库主要办理地方债的资金贷出及依证券发行方法进行的地方债的应募。
2、从70s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减少,而且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企业内源融资的增强也使企业减少了对银行资金的需求,银行的业务日渐衰落,有些专业性的银行如长期信用银行甚至失去了存在的业务基础,过去那种各自坚守自己业务领域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行不通了,银行急切地希望扩大业务范围,向传统业务以外的领域渗透,谋求业务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逐步推进,也对日本放松对金融的管制提出了巨大的外在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日本逐渐放松了对银行的业务限制,银行资金在这种政策的边缘陆续流入股市。
另一方面,7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继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后相继设立了票据市场、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东京美元短期借贷市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等货币市场,这些货币市场先后对证券公司开放,这样银行通过货币市场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短期资金,间接进入股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