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股票市场中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的重复博弈中,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我们不能说会持续出现上述一次性静态博弈过程中出现的“纳什均衡”。但短期内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会在披露信息时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冒着被惩罚的风险欺骗投资者,因为“歪曲”对其有利,其造假成本远远小于预期收益。
三、结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由其独家提供的,由于“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并且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的过程,因此,为了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充分及时,政府必须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会计改革中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外部市场机制和制度环境的作用,提倡和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但另一方面仍然要坚持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才是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