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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下)(4)

来源:okxy168 作者:

  (三)我国对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尚没有上的定义,为了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符合《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但规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四)我国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

  (五)我国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我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此罪适用于战时。但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此外,在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的列举上,规约远远超出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许多列举的行为实际是人权法的。我国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因此,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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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1页。

  (2)[美]巴西奥尼(M. Cherif Bassiouni),美国德保(DePaul)大学教授,历任国际刑法协会秘书长、主席,国际刑事高级院院长。

  (3)参见刘亚平著:《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4)参见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5)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第四编《国际刑法学》,主编:余叔通、朱华荣,副主编:王虎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9)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561-623页。

  (10)参见林欣著:《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11)参见林欣主编、刘楠来副主编:《国际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参见费宗祎、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月版。

  (13)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4)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15)参见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中外司法协助条约规则概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6)参见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参见黄风著:《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18)参见黄风著:《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9)参见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参见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1)参见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22)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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