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2日,我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6年3月1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5年6月26日,我国与俄罗斯联邦签订了引渡条约。1996年3月1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7年1月10日生效。
1996年5月20日,我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7年2月23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6年7月1日,我国与罗马尼亚签订了引渡条约。1997年2月23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6年7月5日,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7年2月23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7年8月19日,我国与蒙古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8年6月26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8年4月27日,我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8年11月4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8年12月10日,我国与乌克兰签订了引渡条约。1999年6月28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9年2月9日,我国与柬埔寨签订了引渡条约。2000年3月1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9年11月8日,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2000年7月8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0年10月18日,我国又与大韩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
四、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则立场
1998年7月17日,国际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外交大会,包括中国在内的162个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王光亚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在17日晚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就通过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进行了表决,120个国家投了赞成票,21个国家弃权,18个国家没有参加投票,中国、美国、以色列和菲律宾等7个国家投了反对票。王光亚在会上发言时阐述了中国的立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应充分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安全等重大利益。17日晚投票后,中国代表又在会上对中国的立场进行了解释性发言。(55)
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我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有效、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我国认为,这样的法院可以对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合作制度起到一个补充作用。实际上,我国曾经积极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整个谈判过程,并且为规约的制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是,在谈判过程中,我国代表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主张,比如: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应该具有特殊性,应当与国家的司法主权密切相关; 应该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法院成为斗争的工具,或者成为干涉一国内政的手段。我国在谈判中特别强调,法院的规约应该充分体现补充性的原则,即国际刑事法院是对各个国家司法系统的补充,法院的管辖权应该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法院的启动机制和调查手段等上也应该尽量避免不负责任的滥诉情况。法院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还要取决于法院在透明、平等、民主的基础上来制定有关的规则以保证国际社会的普遍参与。然而,我国提出的主张并没有在规约中得到应有的反映,因此,我国没有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综上所说,我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原则立场有五个方面:
(一)我国不能接受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二)我国将对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表示严重保留。首先,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鉴于此,我国历来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目前,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作了临时安排,但是,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这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