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并不仅体现于三权分立,还反映在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中。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也体现了政府权力的制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监管职能的划分,以及联邦监管职能在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之间进一步划分,被美国监管者视为一种防止管理权专断和滥用危险的体制保障。
1791年和1816年,尽管联邦国会两次试图通过成立“美国银行”的方式对各州管理的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但此举遭到了各州普遍的反对,有的州甚至提出成立联邦银行的违宪问题。在1819年著名的宪法案例MCCULLOCH V.MARYLAND中,大法官MARSHALL坚持认为国会有注册银行的权力,否认马里兰州对联邦注册银行征税的权力。这极大地提升了联邦政府对州的制约权。
1836年美国进入各州自由开办银行的时期。直到1863年《联邦银行法》出台,美国并无联邦注册的银行,联邦政府也对银行业的监管无所作为。内战结束后,联邦政府希望越来越多的银行在联邦注册,以提高联邦政府的财政实力。在国会的授权下,联邦政府开始向州立银行发行的流通票据征收10%的税收,希望借此鼓励州银行转为联邦银行。1869年,这种做法终于引起了缅因州注册的VEAZIE BANK对联邦收税员FENNO的诉讼。法官对本案的判定是,“为了行使无可辩驳的宪法权力,及为全国提供统一的货币职能,国会可以对人们采取合宪的立法来确保其利益”,包括“通过适当的立法来限制非其授权的货币性流通票据”。本案成为联邦政府对州立银行加强管制的立法保障,并为创设联邦银行体系(NATIONAL BANKING SYSTEM)打下了基础。
1863年美国国会创立联邦银行体系的同时,并未同时废止和取代州政府对州立银行的监管职能,这样便开始了美国特色的“双重银行监管体系”的历史。根据这种体系安排,所有的联邦银行(或“国民银行”)都处在货币监管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 RENCY,简称OCC)的日常监管之下,而各个州注册的银行则由50个州的银行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更为复杂的是,联邦储备理事会 (FED)不仅对国民银行实施监管,而且还监管州注册的会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不仅监管所有的国民银行,而且还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行及非会员的投保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