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宪法“序言”前六个自然段肯定了中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的政治共同体的“革命”道统——“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革命”道统的践履,上可溯至儒家经典之一的《易经》所言:“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义大矣”,下则降至20世纪中国发生的“伟大历史变革”,其间包括:1911年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废除帝制,创立中华民国;1949年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代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8]75宪法和78宪法之所以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9],是因为制宪法权主体把继续践履“革命”道统的政治决断写入了这两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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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宪法“序言”在第七自然段中确认了中国作为“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共同体的精神道统——依次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0]虽然出生于德国边陲小城特里尔(TRIER)的犹太拉比(RABBI)世家,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却据说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之謎而被誉为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的先知。两个西方异邦人、马克思和列宁的名字被载入远在东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不仅是世界宪政史上的一大奇观,也是中国历史融入世界历史的时代见证。无论依思想逻辑、还是依历史逻辑推断,源远必定流长;从马克思列宁主义之源,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流,精神道统谱系的嗣续更新、绵延不断是题中应有之义。'P>
82宪法“序言”确认了历经54宪法、75宪法和78宪法而一以贯之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道统。“专政”(DICTATORSHIP)一词源出罗马史上的“代表专政”(COMMISSARIAL DICTATORSHIP,亦译“委托专政”),是主权者在非常状态下的非常决断;“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11]无独有偶,“无产阶级”(PROLETARIAT)一词亦出自罗马史,原指古罗马社会最下层的公民阶级。马克思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则是一个政治神学概念;无产阶级是代表未来、代表正义、代表至善的天使阶级,它将与代表没落、代表不义、代表邪恶的魔鬼阶级——“资产阶级”进行末世对决(PLAYER KILLING),并将在取得最终胜利之后自动消亡。因此,社会主义作为世俗化末世论意义上的过渡时期将是 “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毛泽东语),始终处于非常状态、即始终处于“代表专政”状态。
作为“专政”的限定词,“人民民主”是一个本体论概念、政治神学概念,而不是一个方法论概念、不是政治法学概念。人民像上帝一样,自始至终是个在场者、而非缺席者;人民也像上帝一样,自始至终是个隐身者、而非显现者;人民更像上帝一样,只有真正的先知、而非伪先知才能受人民差遣、宣示人民的预言。[12]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民主代表专政,非但不是一个悖论,而且与无产阶级专政、即中共的代表专政,由历史的、存在的同一性跃升至逻辑的、形而上学的同一性。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首先是中共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概念;如果说,“法律是人民的命令”[13],那么,反之亦然,人民的命令就是法律——1949年中共废除《六法全书》的命令即是中共代表人民颁布的第一道法律。[14]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即是中共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法权的概念。制宪法权是主权者的一种政治意志,宪法律条仅仅是制宪意志的实施规范;制宪意志始终与宪法同在,并且高于宪法。一切真正的宪法冲突、即涉及道统决断的宪法冲突,都只能凭藉制宪法权本身的意志予以决断。就连宪法的一切漏洞——不同于宪法律条的模糊性和个别思想分歧——也只能通过制宪法权行为来填补。制宪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不是与其他几项分立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又一项权力,而是一切其他“权力”或“权力分立”的基础。“制宪”与“修宪”的差别是一种存在论差别,可以制定一种关于修宪权限的宪法律条,但不可能有一种关于何时启动制宪权力的实定的或先验的程序。[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