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际规制各种制度在“国际关系的一个给定范围的集中”,是管理国际社会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员的多领域具体事务的广泛制度框架中一种专业化的制度安排。因此,国际规制强调的是某一单一或特定行为领域。而全球治理并不局限于某个单一的行为领域。它指的是通行于规制空隙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其次,国际规制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是规范行为的持久性安排。随着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而形成的社会实践逐渐惯例化,人们将某个领域内的惯例上升为具体的规则,就成为国际规制。它或多或少是正式建立起来的,而全球治理则不然,它侧重于关注权威的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运作中必不可少的非正式的、非权威的方面。再次,尽管国际规制是人们突破传统“国家中心”范式而思考世界社会的努力,但是它并没有完全摆脱这一范式的桂桔。国际规制强调了国际合作需要的制度建设,但参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政治行为主体依然是政府、政府部门等正式制度组织,追求的目标是建立正式的权威机构来协调各国的行动,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没有被纳入国际规制的建立过程中。另外,国际规制还过分强调制度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全球政治正常运行的社会基础。全球治理则体现了在全球社会的研究中对国家中心范式的超越。它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国际关系研究由于长期局限于国家实力和正式制度而导致的目光短浅、狭隘的局面,为思考和解决国际问题和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更宽广的视角。
当然,国际规制与全球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有效的国际规制促成全球治理,国际规制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原则与规范。没有国际规制,国际合作就会非常困难,甚至无法进行。通过汇聚行为主体的预期,国际规制使世界社会的交往与合作有了一定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这样,各行为主体就可根据对对方行为可靠的预期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合理地期盼合作的收益。只有收益成为稳定的预期,国际社会的合作的冲动才会超过冲突的冲动。因此,国际规制提供了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行为者学会调整其利益和信仰的认识和理解能力,改变着行为主体的认知和态度,并在必要时候提供了治理所必需的组织能力”。通过培育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责任感,国际规制指导着全球治理过程中国家的行动。此外,通过国际规制而形成的国际组织是全球治理过程中最积极和最主动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的实践有助于形成新的国际规制。国际规制的形成正是各个国家在某个领域相互博奕和理性选择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形成和有效运行有赖于各行为主体的接受。随着全球治理实践的开展,在全球各个层次与各个不同领域,众多行为主体反复多次的行为使某一社会实践逐渐惯例化,而某个领域内的实践的惯例上升为具体的规则就形成了国际规制。国际规制的效应与其合法性密切相关,这种合法性可能来源于强迫的权威或是传统的观念或习惯,或是基于各行为主体的同意。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基于强迫权威的国际规制将日益失效,传统也将被置于公平的审判席上接受审判。全球治理通过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各行为主体之间基于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将是其主要运作方式。与这一运作方式不协调的国际规制将逐渐被淘汰,而新的规制将自发地逐渐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