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全球治理给予了不同的定义。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是:“治理是公私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罗西瑞强调全球治理的规则性特点,认为,“全球治理可以被认为包括通过控制、追求目标以及产生跨国影响的各层次人类活动——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的规则系统,甚至包括被卷入更加相互依赖的、急剧增加的世界网络的大量规则系统。
芬克尔斯坦认为,罗西瑞的定义几乎无所不包却什么也没有说明,他认为:“全球治理就是超越国界的关系,就是治理而没有主权。”他又说,“全球治理就是在国际上做政府在国内做的事。”这种定义显然无视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差别,削弱国家主权和主权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超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因此,有学者认为,“全球治理论”只不过是西方自由理想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变种,其终极目标就是要建立西方模式的世界秩序。o 塞纳克伦斯试图详尽地列举所有与全球治理相关的活动。他认为,在国际关系领域,治理首先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协议与惯例的产物。这涵盖了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包括非政府性机制,后者谋求以它们自己的手段实现它们的愿望、达到它们的目标。治理被视为由多数协议形成的一种规范系统。它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正式授权和具体批准的情况下贯彻实施某些集体行动项目。各种政府间组织,以及由非政府组织或跨国公司推动的非正式调节程序也都包括在这种治理之内。所以,它既是各国参加的国际谈判的产物,也是由个人、团体、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形成的混杂联合的结果产戴维·赫尔德的《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治理》也强调了全球范围的、多层次的、民主参与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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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认为:“全球治理是给超出国家独立解决能力范围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带来更有秩序和更可靠的解决办法的努力。”这一定义较为简洁,但似乎过于笼统。此外,米·齐恩的《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1998年)和马·奥尔布劳的《告别民族国家》(1998年)也就全球化对国家统治的冲击和全球行为者的含义进行了探讨。'P>
总之,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学者们都强调了全球治理中政府并不垄断一切权威,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及合作、协商的运作方式,它或者被看作是一套规则体系或者被描述为一种活动。正因为全球治理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宽广,详尽的列举显得过于累赘,而过于简单的描述却又不能反映出该活动所涵盖的丰富内容。我们认为,全球治理可以被看成是全球化时代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全球公民依照某种普遍认可的规则参与及管理各层次国际公共事务并形成新的得到认可的规则或制度,由此世界得以有序发展。这其中,政府组织仍然是“对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主体,也以这个主体的身份参与全球资源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但它已不再是谁一的主体,而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容纳其它行为主体进入这一程序,与其它行为主体合作、协商,达成一致并相互监督。全球治理理念表达了通过多方面、多层次谈判未解决全球公共领域问题的需求与愿望。在缺乏等级体制、缺乏强制性权威的国际社会领域,全球治理尤其适用于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研究。
为了进一步理解全球治理理念,有必要对全球治理与国际规制作一比较辨析。
所谓国际规制(INTERNATIONAL REGIMES),指“隐含的或明显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在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行为主体的期望以之为中心而聚集”。与全球治理一样,它也是指某种制度安排,并以此种制度安排来维持和调节跨国活动。其行为主体也不仅限于政府,而且,其运作亦可以在没有中央权威的情况下进行。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引入全球治理的理念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