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营银行的生存空间只能由市场竞争来选择和决定。但并不意味政府不进行扶持。按照现代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组建的法人组织,必须具备规范的市场准入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并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管。民营银行在定位上是为中小企业服务。追求规模经济效益与保持自由竞争活力之间,发挥民营银行灵活有力的经营态势。(1)建立专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要根据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特点和金融集团化发展现实,制定适当的市场准入规则和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规则,政策环境有待改进。合理制定民营金融准入规则,发展民营银行,促进金融同业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同时,要有有效的退出机制,防止银行太多也无法退出,造成银行过度。(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及风险防范,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以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
2.银行监管内容的加强与透明化。导致银行体系不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二是银行自身管理以及银行经营的结构性环境的弱点。因此,健全金融体系必须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主要是提高管理者的能力和品格;提高民营银行业的透明度。包括现实地评估银行资产、公开披露、审慎报告等;通过监管控制风险,包括审慎管理和审慎监督。
3.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利率市场化问题、国际资金的监管。同时在银监、保监和证监的基础上,统一协调管理。
4.金融经济管制内容的完善。从管制途径看,管制过程及内容的完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金融领域,为了实现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统一,仍需对金融企业的进入、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干预。但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管制失效的出现。应引入激励性管制。如区域间标尺竞争等激励性管制使竞争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银行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对金融领域从垄断向竞争过渡过程中实现以保护有效竞争为目的的管制。对于过渡时期,在放松管制后虽有新的银行进入,但原有支配性主导银行对于新进入的竞争性周边企业而言,有压倒性的先动优势(包括产品差异优势、成本优势、信息优势和策略优势),实施策略性行为,所以政府在开始应实施具有过渡性质的不对称管制,而当市场开始形成真正有效竞争的局面时,则要把不对称性管制改为中性的干预政策;三是在适度竞争实现后健全反垄断管制。反垄断管制是在较发达的市场竞争体制下主要是针对可竞争市场里的垄断行为(而为垄断结构)。就现阶段中国而言,主要的管制是对银行的直接管制和具有过渡性质的不对称管制。新的反垄断实践认为,垄断结构本身并不说明问题,只有出现滥用集中优势的垄断行为,才应运用反垄断法。目前在西方反垄断的实践中,运用推理性原则(a rule of reasoning,要求对被质询的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而非本质原则(或以在不考虑某些行为造成的影响的情况下禁止这些行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注重行为效果而非行为人的意图,也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发展;四是在推行上述金融经济管制的同时,完善社会性管制。社会性管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防止灾害为目的,通过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及伴随它们的提供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从根本上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从本质上说,社会性管制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性(特别是外部不经济)、非价值性物品、信息不完全以及提供某些公共产品而设置的,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
「参考文献」
1.John Ashton.Cost efficiency.economies of scale and economies of scope in the British retail-banking sector.Bournemouth University, School of Finance & Law Working Paper Series.199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