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别真假民主
对世界上的落后国家来说,在二十一世纪要实行民主比起二十世纪来要容易得太多了。第一是因为全球化的形势,可以说是"万方民主逼人来"。坚持专制难免被鄙视,被孤立。第二是因为已经有百十来个先进国家树立了民主的范例,要学习并不困难,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有关实行民主的概念和实践,已经有丰富的积累而十分明确了。
民主起源于人对自己天赋权利的要求,世界各国历史上大概都有很长时期的由自称权力来自于天或上帝的专制君主或者少数有特权的贵族统治人民的时期。所谓启蒙,就是普通人对自己的权利的觉醒,所谓民主就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而排除专制者或者特权者的统治。从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宣言》以来,一七八九年的美国《人权法案》和同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就都确认:人生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写作和出版自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迁徙权、居住权、私隐权,结社权、有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诉的权利,以及以后不断增补扩大的各项权利,写入宪法,成为治理迄今为止最大的人类群体--民族国家绝对不容侵犯的原则。
联合国成立以来已经制定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许多宣言和文件,对保障人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联合国会员国都有义务遵守。
民主起于人权,人权起于人要求自由的本性,是民主还是专制,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只要以人民是否享有上面所说的权利一对照,就一目了然了。
至于组织民主政府的原则,则从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出版自由、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直到警察制度、监狱制度,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已有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后进国家参考、学习、验证。
充分的民主必须实行充分的法治。如果说民主是人民自己制定宪法来管理自己的话,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以处于宪法之外,更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居于宪法之上,所谓法治国就是康德所谓"一群人生活在法律规范下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古代的法家也是主张"以法治国"的,不过那是为拥有绝对权威的帝王服务,与民主的法治国毫无共同之处。决不容许以专制君王治人的法制(rule by law)与人民自己实行的法治(rule of law)鱼目混珠。
历史上还有所谓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古代如希腊那样人口不过几十万的城邦实行的就是直接民主。一切大事由全体公民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这种民主很容易给人以"最民主"的印象,其实并非如此。不但因为后世的国家发展得越来越大,直接的辩论和投票在技术上变得不可行,而且因为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可以不尊重少数,更不懂得保护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必要而破坏了民主。另外,一个国家有许多利益各各不同的集团,而确定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方针政策往往要多方面研究考量,而不是一次辩论,一次投票就能作出正确决定的。因此现代的民主国家全部都是实行代议制的间接民主的国家,人民由于利害的不同还要组成不同的政党,反复辩论,各自争取群众拥护,形成多数才能最后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决定。
二十世纪以来民主还有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实质民主也是一个十分蛊惑人心的名词。把"民主"这个概念引进中国的陈独秀,就因为受实质民主的蛊惑,直到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间折腾了二十年之后才觉悟到民主与否不能由一个政党自定的真理来判断,终于认识到自称能给劳苦大众谋利益的"实质民主"其实"一文不值"。
我在青年时候就是沉浸在宣传之中而迷恋于"实质性民主"的。我觉悟所花的时间比陈独秀还长,一直到老年才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没有资产阶级民主,也没有无产阶级民主;没有旧民主,也没有新民主,民主就是民主。"
民主的精义在确保个人的自由。因此,从人文价值讲,在民主成为全球价值的时代,个人立身处世的标准应该是全球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互动(或者用中国人爱说的话来说,是辩证的结合),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研究,这里就先不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