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合同的违约金,又同时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违约时就会发生违约金责任笔定金责任竞合的情形。《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本条规定,约定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从中选择其一适用。笔者认为,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既是基于我国违约责任补偿的属性,也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对方的违约获取更高的利益。
(四)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顺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七)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
参 考 文 献
1、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
3、宋海萍、何志、毕献星:《合同法总则判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
4、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范健:《商法》,高等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杨紫煊:《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