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一个集体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做,一个人就可以得到某些特定的其他人的帮助、合作,从而获得安全和福利。如果我们不需要互相帮助,我们就没有理由和必要去组成一个社会体。我们都是理性的人,我们聚合在一起,签订合同,仅仅是出于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我们衡量、判断这个合同的标准仅仅是:它有没有更好地、在多大程度上更好地满足了我们各自的需要?
社会合同是一个大家都同意的约定,以决定什么共同的东西对于每个成员的福利是必要的,然后为大家提供这些福利。社会成员们因此相互有了义务和责任,他们对其他社会体的成员并没有这些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论为我们去深入思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提供了一种思路。
契约性规范在两人关系的起点上,设定这一规范是由签约双方自由自愿地签署而成的。在这之前,双方之间是没有统一行为规范的,也没有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可是,一旦双方签约,就有了双方行为的统一规范,有了道德义务。这种契约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国民之间签约;第二步是已经相互签约的国民作为一方,去和政府公务员队伍签约。这就好比,第一步是某地全部100家居民相互契约,每家每月拿出十元扫雪钱;第二步是集体去请一家扫雪公司,该公司的收入是每月1000元,工作是为该社区扫雪。
问题是:当完全不存在一个外在强制力量的情况下,让一个人自觉自愿地去和别人签订契约,然后自觉自愿地服从契约所作出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有没有可能?当清朝灭亡后,我们看到了军阀混战;当罗马帝国覆灭后,我们看到的是欧洲各小国纷起,烽火连连;我们看到15、16世纪蔓延在欧洲的宗教战争,看到英法等国持续几百年激烈的劳资冲突,看到印度延绵不断的民族矛盾,看到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不共戴天,看到台湾闹哄哄的选举,看到美国NBA几年前因为老板们和球员们在待遇上谈不拢、差一点令联赛停止。看到这些事实,很多人对人性失望,认为除非依靠外来强力,否则人们不可能自觉建立并服从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