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进一步扩大。自从20世纪经济台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诞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在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国之间缔结税收协定十分活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为了解决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将更加重视利用这一既有的双边性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模式。这不仅仅表现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多、协定网络进一步扩大,而且表现在协定的内容日渐丰富。今后税收协定的内容将会有以下的增加:1.增加协定适用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2.将税收协定适用于新的商务活动方式(例如电子商务活动);3.广泛制定新的防止国际逃避税措施(如资本弱化、套用税收协定);4.增加税务行政协助(税款征收、税务文书的传递)以及税务争议解决新方法(如国际税收仲裁)等方面的规定。此外,就某一专门问题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如有关税务情报交换的协定、有关税务行政互助协定等,将进一步发展。
第三、制定新的建立在国际合作基础之上的反国际逃避税新措施。经济全球化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提供了新的便利。因此各国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力度。这将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国改进既有的国内反国际逃避税的单方面措施,制定国内反逃避税专项立法,并在税法中采用更加有效的反逃避税措施。例如转让定价法规从制约跨国关联企业扩大到制约按照“事实推定”的“受控实体”;从制裁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交易扩大到制裁物物交换和债权债务相互抵冲等各种隐性交易;确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方法从传统的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扩大到还可采用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等。二是制定建立在国际合作基础之上的新措施。主要有:第一,突破现有的双边情报交换制度中对所交换情报的种类和范围的限制,以及交换方法的限制,扩大所交换情报的内容和范围,同时采用同时审计或共同审计等新的情报交换方法等;第二,制定新的反国际逃避税规则。例如,随着跨国独资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发展,在可预计的将来,各国将会结合电子商务活动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用于防止电子商务活动领域逃避税的新规则;第三,针对单边和双边反国际逃避税措施的不足,制定多边性的反国际逃避税规则、建立多边性的反国际逃避税机制。
(三)多边性税收协定的进一步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经济相互渗透、互相依存,在国际税收关系上则表现为一系列新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呈现多边化趋势,因此,各国难以单纯依靠既有的单边性的国内法规则和双边性的国际法规则,解决此类新问题,而必须制订新的建立在多边性基础之上的国际税法规则。当前,已有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亚联盟等众多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存在。在这些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多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和规则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例如,欧盟即订有《税务相互协助公约》,丹麦、荷兰、挪威、冰岛和瑞典订有《北欧条约》,独联体国家也于1999年6月签订了多边性税收互助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今后将会产生更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甚至产生全球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相应地,多边性的国际税法规则也将进一步发展。
(四)税收管理措施的革新
现有的税收管理措施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上,面对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新的税收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活动所带来的新的税收问题,此类管理措施呈现失灵的现象。因此税收管理措施的革新,是未来国际税法发展的新动向。各国将在遵循税收管理的中性、效率、简便等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科技进步带来的机遇,发展新的税收管理措施。例如,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于1998年8月发表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引起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及税收管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