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收主权将在相对弱化和不断强化中交织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虽然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挑战而使得国家管理和控制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受到削弱,国家参与经济一体化组织和税收协调组织而使得国家税收主权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国家税收主权受到侵蚀、限制,但是,在今后的国际税法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将在相对弱化和不断强化中交织发展。这是因为:
1.国家管理税收活动能力的弱化并不必然导致税收主权的弱化。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模式的失灵只能说明国家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税收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能说明国家彻底丧失了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税收新问题的管理能力。相反,新问题的产生与国家的税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会不断地采取措施加强国际税收活动的管理,以强化自己的税收主权。
2.国家税收主权受到限制并不必然表明税收主权的弱化。国家税收主权是国家在税收领域享有的全面的主权。国家税收主权受到限制的结果只能是使得受到限制的税收主权范围扩大,国家排他性税收主权范围缩小。但是影响国家税收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是它的性质。因此国家限制自己在税收领域内行动自由的法律数量并不影响其税收主权,并不影响它作为税收领域内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性质。对税收主权的限制只能是局部的、相对的,而非对税收主权整体的削弱。在处理经济全球化所引起的国际税收新问题的过程中,以国家的税收利益为核心的主权国家在税收的国际协调和合作过程中总是强调自己的主权国际身份,保持自己的权威,从而出现超越主权与主权国家同时加强的趋势。
3.就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它们主导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之它们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说它们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主权地位十分巩固,相应地其税收主权受到的威胁最小。在税收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中,发达国家从未放弃自己的主张,也不放弃自己的垄断权,而且还进一步挑战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例如在双边性的税收国际协调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税收协定范本总是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保护发达国家的税收利益,即使在联合国颁布的税收协定范本中,居民税收管辖权并未受到削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结合当今国际资本主要流向发达国家的事实,联合国范本中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扩大,也并非一定有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多边性的税收国际协调和合作中,例如在WTO中,发达国家总是在决策机制上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通常是给予一定期限的、有条件的差别待遇,但仍然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完全达到多边协调组织的总体目标。相反,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它们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多居于从属地位,以及它们的经济实力较差,在税收的国际协调和合作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税收主权,也将不断努力实现自己的税收主权。
(二)税收的国际协调和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国税收制度的趋同化。国际税法是各国国内税法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它既影响一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又影响到经济要素的国际流动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规范各异的国内税收制度,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制止潜在国际逃避税、防止亚性税收竞争,是未来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目标。当前,众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组织,力达到其组织目标和原则,均制定各种指令和建议,要求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包括税收立法,进行修改和协调,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该组织的指令或建议所规定的目标,由此引起各国税收制度的趋同化。例如,在新近出现的税收竞争问题上,欧盟于1997年12月发布旨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法典》,要求其成员国对国内的现有法律进行审查,废除现行税法及税收实践中认为可导致有害税收竞争的规定或措施。根据该行为法典的规定,欧盟成员国民迟应当在2003年1月根据该法典的要求完成国内税法的修订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