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伦理虽然以道义论的形式出现,但比儒家伦理更具目的论色彩。它所倡导的当然也是一种舍弃的伦理。[16]由于舍弃的论证来自上帝,而且上帝还有承诺——例如永生、心灵的安宁以及上帝的同在等等,[17]因此,舍弃在基督教的框架里被转化成乐意的、理所当然的。换言之,基督教倡导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德一得”一致,它要求人们在价值之间进行优先次序的排列,并选择那至关重要的东西。[18]而且舍弃以后,人不是变得一无所有,反而是在生命上越发加增。[19]虽然是超越性的“得”,即所得的可能在彼世,而且行善的目的不是为了“所得”,但这种承诺却可能使人心得到宽慰和平衡,加上上帝自己在十字架上的示范,使得行善有可能是不计代价的。另一方面,基督教并不将此世与彼世完全隔开,也不主张禁欲主义,[20]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基督教在现代社会并没有消退或灭亡的原因之一。
3.实现的资源
首先,从行善的责任和迫切性来看。儒家讲人性善,对人的自我得救有完全的信心。[21]这样,道德是从零开始,更确切地讲是从正数开始,以后的数值越来越大。而基督教却认为,自从始祖犯罪以后,人的罪性就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在基督教的概念架构内,人是先处于一种弱势,即堕落,由于是人自己滥用意志自由而来的堕落,这个堕落的责任就在人自己,而非别人的迫害或强加。基督教的人性观为人们从本体论上设置了道德更新的责任和迫切性。
其次,从行善的力量来看。儒家主张人完全靠自我的努力,而不需依赖任何外在力量的帮助。儒家深信,人性中有内置的向善倾向,这是取之不尽的力量之源,只要人对自己诚实并且加上适当的努力,道德的前景无可限量。从这一点上看,儒家几乎达到了世俗道德的最高成就。而基督教一方面坚持需要上帝的救赎;另一方面,由于人作为上帝的造物有内置的行善潜力,而且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意志,因此,人的行善力量来自这双方面的有机配合。但基督教对人性的弱点比较敏感,主张最根本的是要依靠上帝。因此,用一句哲学的术语,在行善的力量源泉方面,儒家表现为自律,而基督教表现为他律,既需要来自人以外的资源,又为了人以外的目的。
再次,从行善过程的具体心理过程来看。在儒家那里,由于人性中有内置的向善倾向,因此,行善不需勉强也不困难,它不是内心挣扎和矛盾的结果,而是自然自发、顺理成章的。换言之,对儒家而言,成为道德高尚的人是作为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人的自然天性的流露和实现,因此,道德追求给人带来的是快乐,而且这个快乐可以达到“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程度。而在基督教那里,由于上帝爱人在先,人对上帝的爱和崇拜在后,且是对上帝的爱的回应,因此道德根本上说是对上帝的感恩心理的外在表达。[22]但道德的完满决非一劳永逸,虽然有上帝作为公正的裁判官这个前提,人就能产生一种诉诸终审法庭的盼望和信心而来的忍耐——这对行善提供了有力的心理保障,然而由于人无法根除自己的罪性,因此,行善也非自然而然,而是经常要遭受挫折的,需要不断地灵修祷告,建立和巩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最后,从行善的榜样来看。由于儒家伦理学旨在建立人的品德和人格,因此,儒家十分重视榜样的作用。儒家经典中经常提到古代圣王明哲以及品德高尚者(例如周公、尧、舜、禹等),以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意念来例证儒家的道德理想,在为众人做示范的同时,也证明这类理想是可及的。孔孟本人也被后人推为这一类的榜样。当然这些理想都是俗世的理想,客观地讲,不一定是没有局限性或毫无争议的。基督教提供的榜样则是超越的,与上帝一体的,这个榜样又以人的形象出现,并以上帝的身份代人受罚赎罪。上帝在赦免、谦卑、舍己当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上的毫无瑕疵和崇高境界[23],也会在其信徒的心理上产生无法抵挡的鼓舞和吸引作用。[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