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2004年1月14日,王雪冰以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1993年至2001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给予的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
(4)、梁小庭:中银国际前副总经理。2004年2月19日,梁小庭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间,梁小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港币294.97万元。
(5)、刘金宝: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作为一个风云人物,刘金宝曾协助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金德琴、王雪冰、朱小华等多起金融部门高层腐败犯罪案件。2002年2月20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称,刘金宝涉嫌经济犯罪。
2005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刘金宝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1428.87万元;受贿3起,折合人民币14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折合人民币1451万元,故决定对刘金宝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金宝腐败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而且在他的带领下,中银上海市分行和中银香港两地的7名下属官员(其中5人为副厅级干部)也一同栽进监狱,另有4名厅局级银行官员,因此案被免职。参与具体办案的一位司法人员这样总结道:刘金宝腐败案件的破坏力之大、影响之深远,在中国金融界堪称空前。
(6)、丁燕生:原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2004年8月3日,丁燕生被捕。中国银行事后公告称:丁涉嫌未获授权而将合并前成员行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某些资金分配作个人用途。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2006年9月22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丁燕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7)、张恩照: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05年6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告称,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恩照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恩照受贿400余万元,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8)、 2002年05月13日广东中行开平支行40亿资金窃案: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九年作案,4.83 亿美元。开国以来最大银行监守自盗案,以及它如何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业管理制度的严重弊端。2004年4月16日,美国将外逃美国被拘押的中行开平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主犯之一余振东移交中国警方。2005年8月16日广东省江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振东案。余对被控罪名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宣判,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美国司法部对开平案件主要案犯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以犯有诈骗、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等15项罪名提起诉讼。此举是中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合作,也将震慑中国在逃国外的四千余名贪官。
以上严酷事实说明,为了金融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金融界需要反腐风暴,特别是完善企业管理与社会民主监督。否则,银行上市融资,圈再多的钱也难以堵住,由于腐败形成的不断扩大的无底黑洞。人们不是早已看到一些所谓“优质上市公司”(实际上,每一家公司上市都被包装成“优质上市公司”),无偿地从投资者腰包里拿走大量血汗钱,但不久又发生巨亏,成为垃圾股!谁应对此负责?!
3.腐败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人员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地人民与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与监督。
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滞后是银行腐败直接原因。银行腐败均产生于违规操作。大都是内外勾结,十案九违(规)。例如,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王雪冰不顾纽约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反对意见,多次批示同意,使美籍华人周强的个人公司获取巨额授信额度,并延长使用期限,导致周强利用授信额度,从事信用证和贷款欺诈活动,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目前,周强欠纽约分行3400万美元的贷款本息已难以全部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