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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之债

来源:okxy168 作者:

论文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无因管理是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个具有悠久的法律制度一直与社会道德紧密联系着,同时无因管理制度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体现着人类社会情感的文明水平。伴随着社会文明的,社会文明越高,人们情操越高尚,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就必将越频繁。由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由此我想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1896年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把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其性质有三:
1、 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 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
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
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不当得利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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