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1. 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4—31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和142条。
1. 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4—31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和1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