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监管规则的演变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由于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成为了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进入90年代中期,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说规范的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发布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了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3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在信贷资金入市问题上,微观主体行为“合理”与“合法”的冲突在我国股票市场中一直在演变,或者说在“变异”中发展着。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不用躲躲闪闪,开始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合规的进入股票市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通道,应该说时机已比较成熟。二、银行信贷资金入市渠道的沿革中国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市场本身蕴涵的风险极高,但这个市场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至于一级市场则更是提供了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较高收益的特殊场所。资金“逐利”的本性,从一开始就强烈地推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市场。但回顾中国股票市场的这段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路径及其规模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1、混业经营中的“银证”资金融通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条近乎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的途径--通过银行附属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把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股票市场。这一路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1)当时我国金融领域中金融监管当局对证券业的监管处于一种“模糊”时期,事实上造成了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的经营模式。当时的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国有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而作为银行所属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身就没自有资金,在它们开展证券经纪甚至证券自营业务时往往资金不足,此时就很可能直接与银行信贷部门协商,在银行内部进行资金调剂。2)当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很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以至信贷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无“防火墙”之说,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商业银行内部交错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甚至是直接入市。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性的整顿,对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整顿,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银证分离”,分设了如广发、海通等一批证券公司,同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渐趋严厉,这一路径开始有所缓解。伴随着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路径变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应该说已不复存在。2.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 “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就开始起步,并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各地的融资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利用同业拆借市场来融通资金,从而通过这一渠道,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1990~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经历了较大的变化。(1)1990~1991年。这一时期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萌芽时期,市场容量极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极少,加上当时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拆借用途作了严格限制,所以这一期间这一渠道并不明显。(2)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周期,同业拆借市场相应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阶段:1993年、1994年的同业拆借量分别达到了4000亿元、5000亿元,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元大关。在这一飞速增长期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应该说较为混乱,违规行为明显增加,拆借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异”,大量的信贷资金从资金较为充裕的银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设,或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开始成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3)1996~1999年。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这一市场由中央与地方两层交易网络构成。但是自从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以来,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相应地,在这期间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入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量较以往大幅下降。1999年8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此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活跃的拆入类型主体。3.国债回购市场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开始于1991年的STAQ系统,最初是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由财政当局推动发展起来的。在1995年以前,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与国债紧密相连,所以期间尽管也是一条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途径,但影响较弱小。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拆借市场的建成,使得原来同业拆借市场作为我国发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双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国债回购市场应势而出,作为拆借市场的替代物,在短期内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1995年,沪深两地的国债回购交易量仅为1126.1亿元、76.92亿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国各集中性国债交易场所的回购交易金额分别跃增至1.2万亿元以上。在1996年的证券回购市场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总额占全部交易额的72%。国债回购市场成为1996~1998年间最为活跃的货币市场。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对此,李扬(1996)作出的解释认为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4.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股票市场的高回报就吸引着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进入这个新生市场,进而企业、个人等有机会、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进行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或者说投机)动机。所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除了上述4条途径之外,历史地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途径还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不及时、全额存入商业银行,而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等等。(完,空心雨论文网)
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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