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除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袱,我国于1999年设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四家公司原则上应在2008年前完成全部资产处置工作,其中债权资产须在2006年末以前处置完毕。届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走向何方、近万名员工的最终归属等问题,一直为各界所关注。在未来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业界急需加紧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近日,记者就外界关注的几个关键性问题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
记者: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资产须在2006年末以前处置完毕,而2006年也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重要时点,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我国的财政、金融形势都有可能相对紧张,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也正处于关键阶段。为了避免因财政压力过于集中而措手不及,以及引致的许多不良影响,您认为应尽早制定哪些处理方案?
张承惠:至2006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计收购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共计14312亿元。至2003年末,已处置5094亿元,这里不包含债转股2300亿元,净损失3676亿元。由于容易处置的资产多已处理,1999-2003年平均现金回收率为20%,2003年当年现金回收率仅为15%。剩余资产的处置难度越来越大,预计今后三年的回收情况不会好于过去4年。根据财政部最近提出的现金回收率考核指标,我测算现有未处置资产的净损失大约为5900亿元,加上处置费用约100亿元,以及四家公司的应付利息和已支出处置成本,则净损失上万亿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其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有两方面:一是中央银行再贷款5739亿元;二是向商业银行定向发债8200亿元。从道理上说,在资产管理公司结束使命时,上述净损失应该由财政兜底。也就是说,在2006年(至迟2008年),财政应出资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年来出现的净损失漏洞。届时财政是否有这么大的支付能力?若由中央银行与财政共同分担损失,意味着需要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发行。在通胀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在操作上将十分困难。正如你所说,2006年又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重要时点,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届时我国的财政、金融形势的确有可能相对紧张。为此,我认为必须未雨绸缪,尽早制订对不良资产净损失的处理方案,避免因财政压力过于集中而措手不及,以及引致不良影响。
记者: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初设立时借鉴了大量的海外经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目标考核责任制方案,提出资产管理公司完成资产处置任务以后可以向商业化方向发展。请您从国际视角就转轨期及中国现实条件谈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张承惠: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成熟和稳定,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为了解决偶发性危机,因此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仅存续几年。如美国的RTC。另一种模式是兼顾了资产处置速度和回收率,并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需要可以灵活掌握处置节奏和速度,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如瑞典的Securum。然而,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基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很容易转化为系统性危机,故而专事处置不良资产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重组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就可以长一些。例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CAMCO就是永久性的,它是由政府注资成立的一家永久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设立了一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基金,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另一个例子是日本,日本于今年3月成立了常设的“第二日本承继银行”,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要作用是在破产金融机构业务转让到健全金融机构之前,承接有关银行业务,以避免因商业银行突然倒闭出现系统问题。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波动较大的时期,潜在的金融风险远远没有消除,银行经营活动中还有可能产生新的、较大的不良资产并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影响。因此,我认为政府出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