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的质疑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虽然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间接选举,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仅只是对地位相对下院较低、权力相对下院权利较小的上议院(比如法国)或者是在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里对地位虚位的总统选举(比如德国和意大利)采用间接选举。美国的总统选举从形式上看是间接选举,需要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但从美国总统选举的实践过程来看,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更多仅具有形式的意义。选举人的投票必须遵从民意,所以只要已选出了选举人团,在选举人团投票以前,总统是谁事实上已经确定,因此,这种选举也不能说是纯粹的间接选举。而我国选举制度中规定的间接选举,无论从规模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及公职人员都是间接选举)还是从实际的间接程度(相对于上文提到的美国的选举人团制的间接性)来说都是非常少见的。当然,应该看到我国之所以大量采用间接选举有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交通通讯条件落后、人民教育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还应该看到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只有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已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使用间接选举的规模和程度不仅与世界选举政治的发展潮流不相适应,也与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发生的深刻变化和现实要求不相适应。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的地方制度于1979年选举法颁布到现在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表现在,地市合并不仅在广东、江苏、辽宁这些发达的省份已全部实现,而且这种合并已成为一种趋势,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省区也部分地实现了合并(比如贵州除铜仁和毕节还保留地区外,其它地市已实现合并)。地市合并的法律后果是改变了原先地区仅只是省的派出机构这一状态,使新设立的市成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即通过选举组成这一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这就使我国的政府级别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即在省与县之间普遍增加了一个层次,相应也增多了间接的层次。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地级市及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使数量庞大的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疏离,甚至与原选举单位(指选出自己的下级人大)的关系也不密切,这显然不利于发扬民主,不利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