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文“宪法”的由来
与“宪”有关的词汇在我国古代大量存在,含义各异。我国古籍中“宪”的含义大致有10种:(1)法令、法度;(2)典范、榜样; (3)历法;(4)公布、揭示;(5)效力;(6)思虑;(7)方法; (8)弹劾;(9)司刑狱的中央、地方机构或者官员;(10 )朝廷委驻各行省的高级官吏。(注:参见《汉语大辞典》第7卷, 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7~730页。)《唐韵。集韵。韵会》解释:“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然不可犯也。”可见,“宪”多与法有关。类似意义的词语很多:(1)宪防、宪典、宪制、宪命、宪则、宪矩、宪律、 宪度、宪纪、宪准、宪规、宪章、宪极、宪禁、宪辟、宪纲、宪范、宪艺等,指法律、法令、法纪、法典、法式、典章制度等。(2)宪坐、 宪墨等:依法处分、绳之以法。(3 )宪罚:《周礼》所载对违犯市场禁令的最轻处罚。具体到“宪法”二字,作名词用为法典、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作动词用,一为公布法令,一为效法。(注:参见《汉语大辞典》第 7 卷, 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7~730页。)但对于作为法典、法度之意的“宪法”的内容,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1)“宪”和“法”是同义语, 而且多含有刑法的含义。(注:王向明编著:《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2)具有基本法、根本法的含义,在我国古代是优于刑法的一种基本法。(注:王世勋、江必新编著:《宪法小百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3)普通法律的一种,或者是普通法律的别称。(注:张光博著:《宪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4)主要指刑法,也指刑法以外的国家的典章制度。(注:《中国宪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虽然存在着对“宪法”内容的各种理解, 但一般认为,“宪法”不具有现代意义。
鸦片战争打破了清朝统治者“天朝大国”的美梦,也开始了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的历史。此后的几十年,伴随着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一批先进分子为了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对内革新,对外“师夷”,力图改变清王朝覆亡的命运。但由于自身局限性、统治者的腐败、帝国主义侵略干涉等因素,决定了这只能是美好的理想而已。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虽未被改变,但毕竟一些先进的思想观念给封闭、沉闷的中国带来了一些新鲜空气,濒于灭亡的清政府虽不情愿也不得不采取了“立宪”的自救措施,“宪法”这一全新概念出现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在这一过程中,地主阶级改良派、洋务派、维新派等各派人物在其阶级和社会地位允许的范围内,起了推波助澜或者中流砥柱的作用。
林则徐向被称为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40年他作为钦差大臣去广州查禁鸦片时,组织翻译、编辑了《四洲志》,其中对英国的“巴厘满”(即议会)的选举、议事、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记载。以“师夷长技以制夷”闻名的魏源,在林则徐的勉励和支持下,于1842年编撰了《海国图志》一书,书中赞许了美国的总统制:“公举一大酋总摄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被学者称为“中国人对西方现代民主的第一曲赞歌”。徐继畲在《瀛环志略》中评论西方的民主制度时说:“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梁廷枏于《合省国说》中盛赞美国政治:“彼自立国以来,凡一国之赏罚禁令,咸于民定其议而后择人以守之,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民心之公也。”这里提到的“国法”,从其上下文内容来看,似乎具有宪法的意味,此外,这一时期还有不少类似的著作。这些著作的著者们较其他人更早地看到了中国以外的世界,并对西方的民主政治作出初步介绍,有人甚至表示了兴趣,流露出赞许之意,这为以后在政治制度方面学习西方奠定了思想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