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辩证关系的关键之一,因而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发展的能力构成危害,不能以牺牲未来和后代人的长远利益为代价。同时,在我国,生态安全、公民生存权、环境权等概念在近年陆续提出,以及重视环境法制领域中的民主政治建设、西部开发的生态保护、环境弱势群体扶持、防范外来生态侵略及城乡污染转嫁等突出的环境问题与矛盾关系的应对处理,无一不是从我国民族长治久安、广大人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来计议的。
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然是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强调可持续发展,即意味着在发展目标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特别关注与法制保障,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三个代表”思想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与影响。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随着《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行,迄今已有9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40多部环保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0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400多项环境标准、1000多项地方性环境法规。应该说,在立法层面已基本形成了环境法治框架。同时,我国通过环境立法与执法确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基本制度,采取了综合整治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的诸多重大措施——如实施“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西部)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治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 的污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十五小”、“一控双达标”等重大专项执法行动等,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环保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由于生产力及教育落后、经济结构与社会管理体制上的不适应,加上某些特有的国情因素,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作为我国的基本问题,远未找到有效解决的途径,人口膨胀、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等,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现实困难。对此,我国环境法制存在某些不足与现实调控不力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存在亟需填补的立法空白;形成于体制转换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就环境法制调整效果而言,虽然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区域性大规模的生态退化有所遏制,但是全国跨域性的生态问题频繁出现(如沙尘暴、江河断流、洪涝灾害、水土流失)、面源问题上升和污染城乡地区转移加剧、西部生态恢复与建设困难等令人担忧,还有环保问题直面市场化、遭遇入世后的国际因素,均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工作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新的课题。这预示着我国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已上升为环境政策的基本导向,全面小康应包含着环境法治目标的创新。而现行环境立法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缺陷──即主要表现为大中城市利益中心和工业中心主义特征,侧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环境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中城市和工业企业而创设,并未周密考虑适于小城镇建设、乡村及乡村企业、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特征与管理机制。显然,这不利于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实现。而探索适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方向,首先得认识到当前环境法制调控的薄弱领域及突出的环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