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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的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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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是不是中国农村传统家族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如果农民认同于“家族的集体主义”,那么,这种认同是否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相耦合?本文的基本问题,就是通过分析村落家族的集体主义,揭示农民对社会主义文化认同的底蕴。


一、农民的集体主义情结:家族的还是社会主义的?


在传统中国农村,个人在礼俗关系上的位置由家庭规定,家庭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由家族规定。这种社会制度之所以得以运行,其文化根源就是农民对家族这种“家庭的链条”(chain of family)形成了集体主义的认同。科大卫(David Faure)用“家族社会主义”(lineage socialism)来形容家族的集体认同意识(David Faure and Helen F. Sui, 1995, 161)。

笔者以为,历史上的家族是一个集体行动的共同体。家族有自己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集体组织。家族在这种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家族集体利益认同为核心的家族文化主义。而无论是“家族社会主义”,还是“家族文化主义”,其实都是家族对集体主义利益的诉求。所谓家族的集体主义情结,就是家族在共同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社会共同体认同意识。

农民的家族集体主义认同具有深厚的经济与社会根源。家族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的家族集体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决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助关系。家族与村落在地缘上的重合,使得家族是村落的,村落是家族的。血缘与地缘关系的糅合旅程到达了互为表里的程度,这是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根脉意识的强化,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难以切割,这种文化心理是家族集体主义得以延续的心理基础。一个出生在村落的人,外出了,谋生的场所不在村里了,他与村落的地缘关系也许断了。然而,他的“根脉”仍在这个村里,他与父老乡亲的血脉关系不会因谋生场所的转变而割断。 在当代中国,国家意识形态以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来排斥和替代家族的集体主义。这种观念的正当性,追溯其源,就是现代主义对传统主义的否定。而这种否定,无论是孙中山以国族取代家族的“祖宗革命”,还是毛泽东以推翻三座大山为目标的“农民革命”,家族都被当作封建主义残余而成为革命的对象。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家族定性为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毛泽东,1927,31)毛泽东确定了共产党人对待和处理家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毛泽东认为,解决政权问题是解决其它三个问题的前提,家族主义、迷信观念和不正确的男女关系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因此,“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1927,33)。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国家建设首要目标就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50年代的土地改革、打倒地主阶级、废除封建宗法制度,随后的互助合作、初级社、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等农村社会改革,都是同国家建设相统一的农业集体化运动。集体化后的农村,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最终形成了生产资料“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治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农村集体组织,如大队党支部、生产大队、生产队等,控制着村庄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及其家庭,在经济上也就依附于集体组织。农村集体包办了一切,也就对农民的生老病死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戴慕珍认为,包括生产队内在的国家与农民形成了庇护-依附关系(Oi, 1989, 5)。农民对这种庇护关系的接受,强化了农民对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认同。作为传统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一切行为准则的中心是为了生存(刘金源,2001,50)。而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农民庇护关系,符合农民的生存伦理。在农业集体化时期,尽管国家不断从农村转移资源到城市工业,但国家把保障农民生存作为这种资源提取的交换,由此换取农民对国家政策的服从。而且,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在中国农村创设了不少公共福利项目,如“送瘟神”(卫生下乡运动)、“赤脚医生”、“返销粮”、“救济粮”、“五保户”等。这些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目的,一方面是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是培育和增强农民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政治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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