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断拓宽征收范围,逐步拓展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所有领域。这个阶段可分两步走,先把目前争议最多、重复征税严重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金融行业由于目前征管技术和关于增值税额确定等问题的原因(目前最流行的是运用现金流量法对金融业征税,但该理论在实际运作上还欠成熟),其他几个行业为保证地方财力的稳定继续征收营业税;在第二阶段把所有的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拓宽涉及中央地方分配关系的调整,营业税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税基的拓宽就意味着营业税税基的变窄和地方税收的减少,因此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税收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可以从增加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如从目前的25%提高到35%一40%),或者是对现在的税种进行新的划分并加强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这两方面着手,但必须注意税收体制的调整必须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同步。
3.简化税制,改进征管,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增值税转型和增收范围调整的过程中,要对现存的种种不规范的税率逐步进行调整、取消,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向两档次的法定税率结构靠拢,强化税法的严肃性。在税收管理方面,要由目前的片面强调以票管税向“票帐”管理并重,实现利用金税工程建立起的税收网络平台与海关、银行、财政、证券、企业的联网,加强对企业的全方位监管和动态管理,把企业的帐务资料、银行帐户的收支信息、海关的征免税等各方面的资料综合起来形成充分的信息库。同时为降低征管成本,可对纳税人根据财务管理的完善程度、依法纳税的诚实度等因素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类别,建立税务信用体系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这方面可借鉴日本的红、蓝纳税人制度,对财务不健全、经常偷漏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照顾,做到有的放矢;而对财务健全、一贯依法纳税的给予较大的纳税自由度,减少其为迎接各种税务检查、审计的纳税成本。新《征管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强化了纳税人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在本文中我要提出的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问题,既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实现联网和信息交流与共享,银行有义务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相关资料,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纳税时间的界定上要么实行权责发生制、要么实行现金收付制,考虑纳税时间的界定对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减轻增值税对纳税人现金流的冲击。
4、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行退税率制度,对不同的产品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率,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出口政策,笔者认为即使在实现增殖税的转型后,这种制度也应继续实施,实现国家的出口政策,但在管理模式上及退税资金负担上有待改进,出口退税也应按比例由中央与地方政府负担,以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征税与退税机关由现在的分离改为合一,以简化征管和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