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规则的不同交易成本,我们可以发现,简单多数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全体一致的交易成本显然最高。但并不因此可以认为多数投票规则是一种有效决策规则,也不能说全体一致是值得追求的。事实上,实行一致原则,等于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否决权,这会造成少数人的苛政,也会削弱共同体的行动能力。反过来,要制约政府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最好的办法也就是采用交易成本较高的投票规则。这也就是自由的政府、法治的政府、民主的政府往往比专制的政府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因而更能够实现有限政府理想的原因所在。当然,如果民主政府只实施简单多数的法则,民主政府也会产生多数的暴政,导致多数人剥削、压迫少数人的格局。这样的民主政府实际上就是暴民政府,它与自由的、法治的政府相比,更容易滥用权力。因此,现代政府实际上都是自由、法治、民主政府的混合物,它以自由为基础,法治为框架,民主为背景的有限且有效的政府。
第四节 政治均衡与立宪政治
公共选择研究指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布坎南和图洛克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以立宪框架,实现政治均衡,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实现有限政府。
一、政治均衡
理想的公共选择是无政府的公共选择,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的社会。布坎南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在理想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并且特别强调消极方面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作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根据布坎南的看法,个人自由,应该是“社会政策中压倒一切的目标”。
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唯一重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消息灵通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公共选择研究的主要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实现经济均衡,实现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政治均衡,这一均衡导致的是零和的博弈,甚至是人人理性、社会不理性的纳什均衡格局。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都是政治均衡的表现。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
多数统治原则的实施,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大政府的恶果。假定有100个人通过多数原则建立政府来统治自己。根据多数统治规则,任何51个人就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必须要由其他49个人付出一部分的代价。由于51个人组成的多数并不一定是同一批51个人,因此人们可以组织任意的51个人来采取强制性的行动,并让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于多数派总是能够依靠多数原则来剥削少数人的利益,人们就会越来越依靠多数统治的办法来搭少数人的便车。结果公共领域日益扩张,也就是政府扩张,市场缩小。
政府扩张导致寻租泛滥。在此,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不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征收的租金,它指的是“通过国家的保护所产生的财富的转移”。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政府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的通用汽车公司的说客就是寻租者。要求加薪的官僚是寻租者。反对进口限制和反对给官僚加薪的人也是寻租者。简言之,通过政府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获得好处的任何行为都是寻租行为,阻挠他人寻租的行为也是寻租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