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放经济的复杂性,民族企业与实际经济控制权,与它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都发生了不对称的情况,也出现了质疑中所提到的种种情况。对于国家的产业发展,一个中资企业尽管有属于民族产业的属性,却并未保证它一定会对民族经济起好的作用。有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有的中资控股企业在技术上受制于人,有的本国企业产品只用外国商品品牌。提出后两种情况,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都予以否定,一些企业在其具体情况下使用外国技术或品牌是有好处的,但毕竟不是根本性的好处。这些企业对民族经济的作用,就是不如人意的。相反,有的外资企业搞技术当地化、人才当地化,对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都大有好处。这就说明,应当把属性与作用分开。
所以,关于技术控制权、品牌问题,都只能看作是对民族工业概念地位、作用所产生的冲击,而不是对概念本身的否定(例如,有的民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作用还不如外资控股企业更大),因此,民族工业概念已不能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全部出发点,而只能是一个重要参考。但必须是一个重要参考,如果取消了这个概念,也就无所谓参考了。
3,民族产业保护的含义应当如何理解
提出民族产业的意义与保护民族产业是不可分的。实际上这是一个产业安全的问题。
不同意民族产业概念的观点理由之一,就是无法对保护进行操作。是的,在经济开放的环境中,不可能对国土上的企业来个“查户口”、界定归属后对民族工业企业发放“良民证”,赋予受保护的特权,这样既不可能又不必要。因此,所谓保护民族工业,只能是国家制定涉外经济政策中的一个战略性考虑,而不是针对具体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的行政行为。可以说,只要采取保证措施以避免出现危及国家产业安全问题,就是对民族产业的保护。
为此,对民族产业保护的新界定要确立三个要点:
⑴,保护的宗旨是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凡不利于这个总目标的各种具体的开放措施或者保护措施都不该实施。
⑵,如何在产业开放中让市场,是保护的题中之义。有的市场可以敞开开放,有的可以较多地让出,可以少许让出,有的不让出,有的现在多让出将来拿回……,等等具体考虑,相对于一律无条件开放,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保护”。当然,现在各国的保护,只能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则之内,中这一点上说,主权国家的自由选择余地是大大缩小了。
⑶,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品市场,这是从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角度出发;二是资本市场,其角度比较复杂,但至少是不要让国家经济命脉受外国资本控制。由此可见,无论我国将如何开放,外国的商品与资本总不会没有任何限制进来。这也许是国际上的常识了。但这与国家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是不矛盾的,国家一方面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外资流入,另一方面在欢迎外资进入的同时设定适当的限制条件,例如有的领域只能让中资控股等。要是外商盘算起来,只要进入中国市场,不对企业控股也是有利的,他就还会来投资。
这样的保护,不是开放的对立,而是开放的补充,是达到开放目标的必要条件。
三,产业安全概念
上述论证解决了产业安全的前提问题,现在要对产业安全本身进行探讨。
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种。按照传统的理解,产业不安全就是产业的萎缩或者发展停滞,造成这些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一国由于外债负担沉重,不得不强行抑制进口,对国外生产资料严重依赖的产业受到重大打击,因而处于萎缩状态;又如,民族产业受外国商品的严重冲击,大量厂家倒闭,税收锐减,失业增多,也是处于萎缩状态。产业发展的停滞状态,在现象上表现为多年得不到规模的扩大与质量的改进;在条件上,则是支撑条件的丧失:①,支撑产业发展的供给条件丧失,即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资源积累不起来,一时地、长期地或永久地丧失;②,支撑产业发展的需求条件丧失,即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被一时地、长期地或永久地挤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