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准行政行为行使的有限、民主、法治原则的实现,将有助于我们建立起一个有限的民主的和法治的政府,而这个理想政府的建立,依赖于政府的自我革新和自我构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这种变革将损害原有体制和原有利益格局中一些人的利益,因而改革受到阻挠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诚如托克维尔警示,我们的那样:“一个国家当它们每个居民都是软弱的个人的时候,不会长火,久强下去,而且决不会找到能使由一群胆法和萎痱不振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变成精力充沛的国家的社会形成和政治形成”。所以,自觉地推动行政行为向准行政行为的转变,将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而且,因为这种转变的漫长,也就决定了政府机构不可能一挥而就地实现变革,改革政府机构将是一场长久的革命过程。
综上,我认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将转向如下领域: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减少微观管理职能,强化执法职能,进行综合执法改革,解决执法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机构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二是改进管理方式,推行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三是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即条块关系;四是在企业改革的基础上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政事分开,让现有的事业单位,或者恢复政府机构的身分,或者走向企业化改革,或者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但与政府分开。最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方世荣:行政治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
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年
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制出版社,1998年
杨解君:行政学学,北京,法制出版社,2000年
中国法学:2003(1-6)北京《中国法学杂志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