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通过对人类文明史中政权巩固、复苏和改革等方面的简述,深入了法学是进步的坚实基础,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以及在国家决策中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说明,只有认识和重视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学来指引和保障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关 键 词:法学 改革 国家决策 指导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对于决策的民主化、化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决策的化,特别是对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还没有过多论及。通过近两年的对法学理论的并结合工作实际,简单分析一下法学在国家决策中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
一、法学在国家兴旺发达的进程中的显现
几千年人类文明史表明:凡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国家,必然兴旺发达,甚至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即使面临严重的困难,也能迎刃而解,至少也能得到缓解。即使不同的社会制度,也无法违背这条历史法则。
古希腊雅典共和国之所以在历史上受到赞许,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发挥了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人们不会忘记,正是梭伦立法给雅典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不仅创建了奴隶制共和国,而且以财产特权与职位特权代替了世袭特权,从而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评价的那样:“梭伦以侵犯财产关系的办法开始了一套所谓革命”(1)。这样,在宪法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人所有制。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土地财产的多寡来规定的,有产阶级既开始了势力,于是旧的血缘氏族关系的集团就开始被排斥了氏族制度又遭受新的失败。”我们当然更记得,是伯里克利立法把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度推向了鼎盛时期,在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民众大会(奴隶与妇女除外)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无论是梭伦还是伯里克利,他们既是政治家,又是法学家;他们不仅颁布过著名的法律,而且提出过著名的法律思想。据考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至今还广泛的法律原则,便渊源于梭伦当时所提出的“在私法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在各代最重视法学的还是罗马。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曾显赫一时,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而流传至今。当然,是古罗马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但罗马法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罗马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而罗马法的发展又与罗马法学的兴盛直接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市民法、万民法,还是法,都是罗马法学的结晶。从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到享有盛誉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学思想都在国家决策中起过特殊的作用。且不说直接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仅以专门从事法学教学与工作的五大法学家而言,其政治地位也被法律公开确认。公元426年颁布的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宣布: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悉以他们的解答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不一致,则取决于多数,人数相等时,以帕皮尼安为准。至于他们撰写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则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教材。(2)
西方各代如此,古代同样如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得益于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得益于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的法学观点。商鞅与甘龙那场关于“法先王还是法后王”的精彩辩论,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韩非关于“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使秦始皇如获至宝,为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武器。法学是立国的理论,也是治国的理论,还是改革的理论。改革,史称“变法”,我国历史上的三大变法,即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无不依靠法学。王安石关于“祖宗之法可变”的正确结论,表明了法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梁启超关于“变者,天下之公理也”(3)的哲理以及晚清以来“求治心切的人们很快达成一个共识,法治、民主、科学当立国之本”(4)道出了社会发展的真谛,显示了法学的进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