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股权委托管理行为的定性
股权是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的简称,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公司法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账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权性质的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像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档案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入选人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权委托管理契约中,委托人只是对处置权、收益权等自益权有所保留,而无一例外地都把共益权则全部许可给受托人行使。我们前面已到,对于股权的两种权能,自益权包括收益权是无法委托他人行使的,只有共益权才能成为委托的标的。事实上,也只有共益权才是受托人真正在乎的,对受托人而言,通过共益权的行使,主要是行使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提案权等,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获得了对上市公司全部的实际控制权。这项权利虽然似乎是派生的,但却是最重要的一种权利,正是这项权利才使得共益权有了实际的意义。如果我们不考虑股权委托管理的变相转让因素,假定那些掩耳盗铃般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所强加给我们的暗示成立,即委托方授权受托方以自己的意志行使受托权利,受托人的意志就是委托人的意志,那么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更接近于信托行为。在股权委托管理的状态下,股权所包含的两项基本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已经分离,共益权已经事实上转移到受托人手中;根据托管协议,受托人最大限度地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共益权,这是建立在委托人对他的充分信任的基础或者假设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以说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是更接近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的,与民法对委托代理的定义貌合神离。
三、 股权委托管理行为的规制途径-表决权信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