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竞争、交易、贷款、广告,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但政府出于整体考虑,对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决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发放广告许可证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则反映了政府行为的私法化。例如,国家成为公司的股东,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充当接受国际贷款的保证人,等等。在这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分开来了。
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法的一部分属于公法,即经济行政法,包括计划法、预算法、税法、中央银行法、审计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组合而成。经济行政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它实际上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我们无须回避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但也不宜将经济法局限于经济行政法的圈子之内。经济法的另一部分则是由公法、私法两种因素融合为一体的,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结合而成的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为基础,以公法因素为主导。现代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正是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有机结合的结果和表现。
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界定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范围,确立这两种行为各自的及共同的规则,规范、保障企业权利的实现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必须地应用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不作划分不行,把它们截然分开也不符合当今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实际。
4.简短的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法与私法,第一是要承认区别,正确划分;第二是要分别应用,适当结合。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两种法律因素的经济法,将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道,共同发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功能。
注:
[1]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的终结》,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2][3]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1、95页。
[4]〔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文版,见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5]见法国《拉鲁斯百科全书》,转引自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32页。
[6]芮沐:《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法学》1979年第5期,第47页。
[7]同〔4〕第30页,同〔5〕第25页。
[8]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