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种见解中共同性的一点是,肯定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里公法因素的地位。但也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即:经济法中是否还包含某些私法因素?假如经济法既包含公法因素、又包含私法因素,这二者如何组合,组合成什么样的法律形态?
2.从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到法律形态的新
(1)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关系的新变化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私人的事,政府基本上不加干预。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日益结合,政府参与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大大加强了。政府控制和影响国民经济在两种情况下最为突出,这就是战争期间的统制经济和不景气期间的管制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与资本主义不同。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两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得过多、过死,简直成了一个超级经济组织,而真正的经济活动主体-却没有自主性,市场也没有开放,因此整个国民经济缺乏活力。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已出现了新质的经济关系。其一,我们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导),又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包括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包括发展混合经济;其二,我们既实行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又适当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作补充;其三,我们既实行以市场作导向,又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份,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时一致,有时矛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跟过去的单一的公有制和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的局面相比,完全是另一种发展模式。
(2)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形态的新发展
诚然,没有哪个国家在立法中明文界定何为公法、何为私法,但实际上是存在着公法、私法的划分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形态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即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传统的公法、私法同时适用于某一经济领域、某一经济关系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公法、私法划分本来就较为笼统的美国、英国,而且发生在公法、私法划分十分严格的法国、德国。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资本主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阶段的经济法,行政性太强,属于不成熟的经济体制下的不成熟的法律形态。但是,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非突发性的,而是渐进性的。因此,我国自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2年10月十四大之前的经济立法,不能笼统地称之为“计划经济立法”。须知,在这期间,我们逐步深化改革,为顺利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在这期间,为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领域也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由此产生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社会主义经济法。
概括地说,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进程而言,大都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其传统民法、行政法的继续、补充和发展,它并没有否定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而是填补了它们的部分空白,解决了它们的某些难题。
3.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
(1)现代经济法的根本特征
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
(2)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结构
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确的,如合同自由原则为私法,国家干预原则为公法。但是实际经济生活极其复杂,公法、私法并非直观地、一对一地反映经济关系,许多情况下必须合为一体,综合调整某一项或某一类经济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