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操作了不少具体的案子,成功的有,但总的来说难度很大。”龙梅感叹,在国际司法合作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以此为政治筹码,人为设置障碍,海外追逃难上加难。
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上的相对滞后,也给海外追贪增加了难度。尽管1990年代以来贪官外逃情况已十分严重,但《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才正式颁布施行。另一方面,有调查显示,1997年至1999年3年内,中国累计资本外逃530余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职务犯罪非法所得,然而目前为止,《反洗钱法》仍只停留在酝酿阶段,中国也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
因此,在反腐力度日渐加强的今天,贪官们在国内的生存环境可谓每况愈下,而外逃就成了低风险、高收益的举措。
在位期间猛捞猛刮,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海外转移资产,一有风吹草动,逃之夭夭,一旦成功,一劳永逸,这已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广泛趋势。日前有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SARS肆虐的四五月间,有180多名在职、已退下的处级以上干部失踪、外逃,或在外考察访问逾期未归,一些高级干部在途中、边境、机场港口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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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狙击外逃贪官的涵义'P>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难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犯罪越来越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和他国经济安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成了各国关注的焦点。这样的共识在1998年的第53届联合国大会上形成一致意向: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谈判《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郭阳,曾作为中方代表进行过一次谈判,还参加过两次研讨。
“看公约打击外逃贪官的作用,主要看两个核心部分,一是定罪,二是引渡与司法协助。”9月23日下午,郭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或给予不应有的好处,以及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时,都视其为犯罪,比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宽泛。
在最为复杂的司法协助和引渡这一块,第16条建议缔约各国“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龙梅表示,这种规定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为日后各国间进行协调提供了依据。
刘廷吉教授认为公约的积极之处还在于,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中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由此来保证对外逃贪官的长期追惩。
郭阳向记者透露了谈判中的一些有趣内幕,譬如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些条文,不少都得到了采纳。
“比如第4条关于保护国家主权的条款,就是我们提出来的。”郭阳说,中方一直强调公约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适用,不能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由,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的司法主权。
“而西方国家往往有这样一种趋向:以国际合作为由,想介入他国司法程序。比如在取证的时候,他希望有他的人在旁边,甚至通过他们的司法官员来提问等等,这不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
资产返还缔约国条款,也是中方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取得的重大胜利。据他介绍,公约最初是按照1988年的《禁毒公约》来构建的,其对资产处理的原则是实行没收,即财产在哪个国家就由哪个国家所得,因为那些资产是贩毒所得,没有合法所有人。
“但是我们提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是侵占合法所有人的,因而首先应考虑合法所有人的利益。这一要求被写进了第14条中,规定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郭阳说,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调属地管理,而发展中国家关心自身的资产流失问题,始终坚持,在这一条上谈了好几个回合,最后以中方的胜利告终。
当然,在双方的博弈中,发展中国家也做出了不少让步。譬如以美国为首的包括西方和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反洗钱金融工作组,有个反洗钱四十条指导规则。他们希望把这个规则全部纳入公约中有关反洗钱的条文中来,进而把这个区域性的文书全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