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公司中,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一是个人股东,二是机构投资者。个人股东的特性主要是对自身利益有强烈的追求,但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低,因此不得不借助股票市场,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影响经营者的行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量尽管增长很快,但在单个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却仍然很低,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机构投资者是靠多元化投资,实行资产组合来减少购买单一股票的风险,因而它不会把较多的资金集中购买某一家公司的股票;二是有关法律也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在一家公司中持有较大股份的行为,如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能超过10%,否则,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纳税待遇。因此,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股东一样,也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即许多机构投资者已开始较多地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事项中,采取多种方式以表达他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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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是法人。法人股东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法人;另一类是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事业法人。但前者的持股比例远大于后者,如 1995年金融机构法人的持股比例为41%,而事业法人的持股比例仅为25%.所以,学术界认为,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主银行制的治理结构”。日本公司的法人股东是明确的,其持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还具有相互持股的特征,因此对公司治理能力较强,有利于公司长期而稳定地发展。'P>
在我国公司制国有企业总股本中占比例最高的国有股,由于最终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不是“自然所有者”,即存在所有者缺位,因而其主体是不明确的,出现了谁都不管的“模糊治理”现象。据一些学者就中国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及治理效率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改制企业的治理效率不佳与股权结构过度集中于国有股权、国有股比重过高,呈正相关关系。
二、 资本结构的比较
资本结构一般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同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有专家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资本结构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结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以有效的资本结构为前提。这是因为股东和债权人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均有所差异,即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债权人则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这两种权力便转移到债权人的手中。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对经营者更加残酷,因为经营者在债权人控制下比在股东控制下更容易丢掉饭碗。当然,债务的这种激励与约束作用要以破产机制的有效运作为主要前提,因为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
1.美国公司的资本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OECD)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来讲,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85%、德国公司为63%、美国公司仅为37%;二是美国公司长期资金的筹集具有“留存收益一发行债券一发行股票”这一顺序性,据有关资料表明,在1975-1984年十年间的投资性资金来源中,留存收益占13%、发行债券占12%、发行股票占6%、银行贷款占5%.形成这两个特点的原因主要有:
(1)美国实行双重征税制,即公司税和个人 (股票)所得税两重征税,促使公司利用利润再投资,而不用于分红派息,以减少税费;
(2)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留存收益免受资本提供者的监督;
(3)发行股票的成本很高,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股票发行成本占总融资量的2-5%,最高达到10%;
(4)发行股票对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要求,有些公司为了不让竞争对手知道其商业机密而不愿意发行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