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监督并制约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自己的“特殊利益”呢?
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同掌握和行使执法权力者自身的利益“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 。这个论述启示我们,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一种制度和机制,使得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的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只有在服务和服从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即“法的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他们自己的应有利益;而当他们为自己追求和“法的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时候,他们实际上不仅得不到任何利益,还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出于害怕受到严厉惩罚的顾虑和恐惧,他们就不敢背离“法的利益”而去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了。当然,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建立健全应有的制度规范和运作机制,难度的确很大,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启动和长足进展。但是,此乃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亦即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之实践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只能背水一战以求成功,不可能有别的第二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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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6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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