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限责任企业形态的出现,就使企业同过去小业主式的经营以及无限责任公司,在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上,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下,股东以实出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额以外的个人其他财产,不受企业经营的牵连,风险被限定了、分散了,对出资者来说,它不再是无底洞,而是有限度的。这时,才有可能吸引他人出资,广泛集中社会资本,实现资本的社会化;也只有在这时,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才能够产生。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
分析一下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的四句话,就可以看出有限责任的根本。
首先,我们说产权明晰。为什么有人容易把产权明晰误解为私有化呢,原因就在于把产权明晰理解为个人产权,而没有从有限责任这个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来理解。常常听到有人说,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产权怎么不清楚,难道必须量化到个人才算清晰吗?实际上这是误解,企业产权清晰是有限责任的要求,同私有化无关,在无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下,企业的最终归属也是很清楚的,但是,企业的财产没有边界,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是切不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不清楚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正是如此,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当然是清楚的,但从有限责任的角度来说,又是不清楚的。有限责任要求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企业的法人财产没有边界,和国家的其他财产切不开,那又怎样承担有限责任呢?我们讲现代企业制度要产权清晰,主要含义就在于此,并不是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每一个人才叫产权清晰。因此,只有从有限责任这个根本要求出发,才能够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才能和私有化区别开来。
其次,我们说政企分开、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有限责任把出资者的责任限定了,企业的经营不会累及出资者的其他资产,更不会累及其身家性命,这时所有者才有可能超脱出来,把经营大权交给他人去掌握,所有权和经营权才有可能真正分离;出现了这种局面之后,专门的经营者阶层才有可能形成、发展和壮大,专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有现实可能。我们常讲两权分离、政企分开重要,但怎样才能分离呢?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可以看到,有限责任是关键,它才是两权分离的根本前提。没有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出现,就不可能有两权分离;不彻底解决有限责任问题,就做不到政企分开。试想,如果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后果都由政府承担,没有明确的有限边界,成了无底洞,政府怎能不去直接管呢,政企怎能分得开呢?这样,企业的权责就不可能明确,经营者阶层就不可能出现,专家管理也不可能形成,总之,我们通常讲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也就不可能产生。所有这些,都是在有限责任这个前提下形成的。因此我们说,有限责任是总根子。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制度早已确立了主体地位,无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制度虽然存在,但并非主流。因此有人认为,强调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我觉得,这也不尽然。对我国来说,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强调有限责任的本质特征,较比其他国家更有特殊的意义。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企业的出资者是政府,企业没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企业的财产同出资者的其他财产连一起,没有边界,可以随意调拨,企业经营的一切后果,实际上由出资者——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
一般所说的企业的无限责任,集中地表现在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上,但我国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却有所不同,它不仅仅表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同时还表现在无限的社会责任上。我国的国有企业,并非单纯的经济组织,它全面地承担着基层政权组织的社会责任,不是按照企业的需要来招募职工,而是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安排就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子孙后代,全部由企业包下来,责任是无限的。这是中国国有企业特有的无限责任。这种状况在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以后虽然有所改变,但至今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何从原来的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真正地而不是名义上地转变为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它的意义和它的难度都是非同寻常的。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有限责任问题,认真地研究和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