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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2)

来源:okxy168 作者:


  表现之三: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现在看来,已对审判方式改革形成了种种障碍。如果我们现在仍采用民诉法第125条规定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则审判方式改革所采纳的庭前交换证据、当庭质证等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庭审改革也是很难进行下去的。同时,由于民诉法未明确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易造成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出证据或进行证据交换,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证据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使对方措手不及。这种诉讼证据随时突袭的现象,不仅破坏了公平的诉讼原则,致使法官易受当事人的牵制,而且也违背了两审终审所设定的目标,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和效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将一、二审裁判效力置于极不稳定的地位。可是现在我们如果通过用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法院对举证时效的规定而突破民诉法第125条所作出的规定,其合法性却又值得怀疑。再说,若当事人违反举证时限规定而由法院判其败诉的话,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会接受败诉的结果。

  表现之四:“直接开庭”或称“一步到庭”审判方式仍不尽人意,而且对某些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来说,效果并不理想;而近年来一些法院施行的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又是对我国现有民事证据制度的突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人们发现通过庭前准备,法官仍不能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而且当事人质证、辩论无序,没有针对性,降低了诉讼效率②。同时,对于某些较为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如集团诉讼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等,采用“一步到庭”的办法并不一定有效。为了弥补和解决以上难题,理论界与司法界又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设想并在有的法院付诸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也于 1998年通过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并在第5条规定了庭前准备制度,一些法院为了遏制多次开庭,诉讼效率无法保障的无序现象,也将庭前交换证据,举行听证会、开预备庭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种措施,规定未经庭前交换证据的,该证据不应当质证和认定。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导致过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又有所抬头,从而重新回到庭审流于形式,缺少活力的地步;另一方面,这种庭前交换证据的硬性规定,无易与其他改革措施一样,已经突破了民诉法的现有规定。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庭前不交换证据,法院怎样判处?法官是按民诉法的现有规定采取举证随时提出主义还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人民法院的有关庭前需交换证据的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好把握。

  表现之五:由于民诉法对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及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缺乏认识,作法上不够统一,操作上也不够规范,影响和制约了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所应有的实践与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状况不仅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运用及采纳,而且对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形成了极大阻力。象对于证据的,法官往往只关注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内容,而忽略了必要的法定形式。对于证据的收集,法官也只是注意证据本身的可靠性,而忽略了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同时,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制度,在证人知情证、拒不出庭、躲避、推诿、刁难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对证人只能说服、动员和恳求,除此之外别无良策。如果证人不出庭,仅凭一纸在庭外形成的证言,很难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书面证言中难免出现虚构、篡改的现象。如果法官不能仅凭此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他必然会在一方提出书面证言后,因证人没有出庭,而在庭外对该证言加以查证,从而会形成暗箱操作③。法官依职权所从事的调查活动不仅因此而难以减少,更会为司法腐败提供机会,同时还会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另外,依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鉴定人必须是单位而非个人,鉴定人只能由法院聘请或指派,而不能由当事人聘请并提交鉴定意见。由于剥夺了当事人聘请鉴定人的权利,使得法官无法保持独立与中立,更无法保证法官的清廉和公正。要知道,如果当事人本身不要求鉴定,法院主动进行鉴定也是与民诉法规定的处分权原则相悖的,而且在个别法官有倾向性地聘请鉴定人的情况下,高额的鉴定费用还须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这无易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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