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理论上看,高薪养廉与我国的分配原则可能存在抵触。高薪养廉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那么对我国而言,它与“按劳分配”制度就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97]尽管我国目前也允许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而且作为公职人员来说,主要是从事脑力劳动的,而脑力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可以换算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简单劳动,但是高薪养廉制度显然并不是单纯从劳动价值来考虑问题的,它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养廉”上。这两种标准可能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有使从事脑力劳动的公职人员的薪俸高于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的报酬,但是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是从事司机这样的劳务工作,或者同是从事管理策划这样的脑力劳动,在国家机关就要给付高于私营部门的薪俸。那么在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中,这种以养廉为衡量标准的分配与我国法定的以“劳”为衡量标准的分配原则就会产生冲突。高薪养廉能在多大程度上与现行制度相容,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看来,这只有把高薪养廉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例外来对待,在国外是这样,在我国既然已经承认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分配形式可以多样化,那么这一理论准备应当在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过程中得以确立。
(二)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廉政建设是一项多层次的法制工程体系,本文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同时,始终注意到把高薪养廉制度作为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来考虑,也正是在这个定位上认识和思考高薪养廉制度才是有现实意义的。在廉政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领域,我们并不认为道德是虚无缥缈的,事实上后天环境和教育是可以针对一个个体最大限度地抑制其与生俱来的私欲的膨胀的,从个体的角度来说,针对私本质而开展为人民服务的公职道德教育是可以取得明显的反腐倡廉效果的,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典型报道,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让我们的“公仆”常常处于“在河边走”的险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造一个不让他们“常在河边走”的法制环境也许是更重要的,也是更人性化的设计。不仅如此,正如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那样,我国的腐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管理制度的漏洞所促成的。[98]所以我们要说养廉的关键是在于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简要地说,预防性的廉政法制建设应当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1、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不仅是我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它在反腐败的意义上还使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达到合理。一个现代社会不可能没有公权力的充分行使,政府再也不可能只扮演“夜警”的角色,而必须积极地行使权力增进社会的福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干预过多的政府也是与市场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且成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过多而不必要的“设租”行为不仅导致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效率的低下,而且是为“寻租”创造了条件。所以体制性的腐败只能以体制改革来解决。现行体制的公权太大、太泛,以公权谋私利机会到处存在,应通过改革按市场规律办事,减少公权,发展合法的私权。使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以私权谋私利代替以公权谋私利。重点是要“精简机构”和“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部门的管制和保护。这既利于防贪反腐,又利于我国较为薄弱的私权的发展。
2、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三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
